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危害生产安全类犯罪的核心罪名,广泛存在于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交通运输、餐饮服务、文体娱乐等多个行业领域。此类案件往往伴随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社会关注度高、办案流程复杂、法律适用争议点多,且常涉及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交叉认定、多主体责任划分、罪名竞合等疑难问题。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数十年,尤其在危害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无罪辩护、定性变更、罪轻减免案件。

本指南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典型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从律师介入必要性、裁判规则梳理、辩护策略构建三大维度展开,系统拆解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辩护要点与操作路径,为实务办案提供专业指引,同时助力生产经营主体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律师介入的必要性

(一)包头钢苑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简介

包头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是以张万军教授为核心,汇聚多名资深刑辩律师、法学博士的专业辩护团队。团队带头人张万军教授,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执业逾二十年,始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兼具学者与实务专家的双重身份。作为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张教授深度参与地方司法实践,,擅长处理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作业等危害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以及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复杂疑难案件。

团队秉持“精准辩护、有效辩护”的理念,形成了“理论支撑+实务拆解+证据攻坚+程序辩护”的全流程辩护模式。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团队始终坚持“先厘清事实、再明晰法律、后精准发力”的思路,依托对行业安全规范、事故调查流程、刑事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多次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变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的裁判结果。团队注重跨领域协作,针对案件涉及的建筑工程、矿山开采、特种设备操作等专业问题,可联动行业专家出具专业意见,为辩护提供有力支撑,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核心价值

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办理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一方面,案件往往由应急管理、安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证据体系复杂,包含事故调查报告、技术鉴定、行政文书、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类型,非专业人士难以精准识别证据瑕疵;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常涉及多责任主体,从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员到一线作业人员,责任划分模糊,且易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法律适用难度大。此外,案件因伴随严重后果,易受社会舆论、行政压力影响,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较高。

律师的及时介入,能有效破解上述难题,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保障:其一,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可介入调查程序,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作出不利供述,同时监督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程序违法情形;其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链条,针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提出质证意见,对案件定性、责任划分提出异议,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变更罪名等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其三,在审判阶段,律师可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构建针对性辩护策略,通过法庭质证、辩论,厘清当事人责任,争取无罪、罪轻裁判;其四,全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辅导,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为量刑从宽奠定基础。

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证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显著影响案件走向。如张某忠重大责任事故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2),若缺乏律师对“生产、作业”性质、犯罪主体资格的精准辨析,当事人可能面临错误定罪;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入库编号:2023-04-1-060-001)中,律师针对罪名竞合提出的辩护意见,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与量刑。因此,重大责任事故案中,律师的专业介入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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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责任事故案核心裁判规则梳理

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8起典型案例,从无罪、改变定性、量刑情节三个维度,梳理重大责任事故案的核心裁判规则,为辩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与裁判参考。

(一)无罪裁判规则

无罪裁判规则的核心的是排除当事人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主要体现为犯罪主体不适格、“生产、作业”性质不符、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刑法上因果关系等情形,其中以主体不适格、“生产、作业”性质认定为常见裁判要点。

1. 张某忠重大责任事故准许撤回起诉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2)

裁判要旨: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组织性、可重复性等特点,其犯罪主体是具有一定组织性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负责人、管理者和具体实施者。对于临时雇用帮工,被雇用人在帮工过程中摔落伤亡的,通常不宜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规则解析:本案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生产、作业”的核心特征——组织性、可重复性,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所谓组织性,是指生产、作业活动需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存在明确的管理分工、固定的生产流程或经营模式;可重复性则指活动并非一次性临时行为,而是具有常态化、持续化的特点。犯罪主体需与该类生产、作业活动相匹配,即具备组织、管理、实施该活动的身份或职责。本案中,张某忠并非以安装铝合金门窗为职业,与李某林的雇佣关系系临时性行为,活动无组织性、可重复性,不符合“生产、作业”的定性要求,进而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该规则为临时帮工、个人零星劳务行为引发伤亡事故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核心依据。

(二)改变定性裁判规则

改变定性裁判规则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划分,包括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的竞合或区分,核心在于根据犯罪主体、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件,确定最符合案件本质的罪名。

1. 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入库编号:2023-04-1-060-001)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当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都出现上述竞合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在完全是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2)在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在生产、作业中又违反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区分不同情况选择较为妥当的罪名定罪量刑:①当二罪中某一罪的情节明显重于另一罪时,应按情节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②当二罪的情节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若无法查清对生产、作业是否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时,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若同时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一般仍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为宜,将“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为从重处罚情节;对于负责人、管理人员,同理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将违规作业行为作为从重情节。但出现“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情形时,以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量刑。

规则解析:本案厘清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竞合处理规则。两罪法定刑相同,但犯罪构成要件存在差异:重大责任事故罪侧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核心是违规作业或违规指挥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侧重“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行为核心是安全设施、条件存在缺陷。当两罪竞合时,优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既符合罪名评价的最相符合性,又能全面覆盖“安全设施缺陷”与“违规作业”双重罪责。该规则为罪名竞合案件的定性辩护提供了明确方向。

2. 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1)

裁判要旨:(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只处罚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属性,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要求,依法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此类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从宽处罚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规则解析:本案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区分标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限定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涵盖生产、作业中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施人员。个人违规自建房行为因缺乏单位属性,无法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若符合“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后果”的要件,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该规则为个人建设、经营活动引发安全事故的定性提供了清晰界限。

3. 李某超、倪某喜危险作业案(入库编号:2024-05-1-059-001)

裁判要旨:在海洋运输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导致发生船舶沉没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具备“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犯罪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以危险作业罪论处。

规则解析:本案区分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危害后果的实害性与危险性。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害犯,要求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危险作业罪是危险犯,仅要求“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无需实害结果发生。当违规作业行为仅造成财产损失、无人员伤亡,且不满足“其他严重后果”要件时,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若存在现实危险,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该规则为无实害结果但存在安全危险的违规作业案件,提供了定性变更的辩护思路。

4. 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4-06-1-057-001)

裁判要旨:与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相关联,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培训业务,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生产、作业”。培训业务开展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规则解析:本案拓展了“生产、作业”的范围,将具有经营性质的培训业务纳入其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生产、作业”,核心在于是否具有生产经营属性,且与不特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联。游泳技能培训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具有明确的经营性质,且直接关系参训人员的生命安全,属于“生产、作业”范畴,违规开展该业务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该规则为服务行业、培训行业的违规行为定性提供了依据,避免因行业特殊性而错误排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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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量刑情节裁判规则

量刑情节裁判规则核心在于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作用、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刑罚轻重,主要包括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 法定量刑情节相关规则

(1)自首、坦白:邵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3-05-1-057-002)中,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潘某伟、王某强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3)中,二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裁判规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

(2)认罪认罚: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1)中,祁某华虽认罪认罚,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64.35万元,长期违规扩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从宽处罚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院未予从宽;邵某案中,邵某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宽处理。裁判规则:认罪认罚并非必然从宽,需结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判断,若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可不予从宽。

2. 酌定量刑情节相关规则

(1)赔偿谅解:邵某案中,邵某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潘某伟、王某强案中,二人赔偿伤亡人员部分损失,法院酌情从宽;尚某国等案中,朱某友积极配合善后处理,全额赔偿遇难及受伤矿工经济损失,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裁判规则: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是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可降低刑罚幅度,甚至影响缓刑适用。

(2)责任大小划分:潘某伟、王某强案中,法院认定事故系多因一果,潘某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有组织、指挥、管理的领导责任,王某强作为直接施工人员,负有违规施工责任,二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不同,量刑予以区分(潘某伟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王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李某俊等重大责任事故案(入库编号:2024-05-1-057-004)中,李某俊作为业主实际控制施工活动,系主要责任人,卢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违规施工,亦系主要责任人,李某轮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责任相对较轻,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六个月、三年(缓刑)。裁判规则:在共同犯罪或多主体责任案件中,需根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职责范围、主观过失程度,区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合理确定量刑差异。

(3)情节恶劣程度: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入库编号:2023-05-1-057-001)中,杨某锵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建筑物,伪造证件骗取许可,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整改,造成29人死亡、5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情节特别恶劣,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祁某华案中,长期违规扩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裁判规则:造成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巨大、长期违规且拒不整改、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4)积极抢救、配合调查:尚某国等案中,尚某国、李某新等事故发生后及时汇报、积极组织抢救,配合事故调查组和公安机关调查,法院酌情从轻处罚。裁判规则: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减少损失,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体现悔罪态度,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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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市优秀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