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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外出旅游,不仅要玩得开心,更要玩得放心,但是“黑导游”现象严重影响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查处、打击!
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辨别
“黑导游”以不合理低价吸引散客参加“一日游”,中途巧立名目二次收费或者将游客拉入商店强制购物,如有游客表示质疑、抗拒,导游、商家立即从盈盈笑脸转变为横行霸道,对游客进行侮辱、谩骂、威胁:
【案例】
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往八达岭长城的旅游大巴车行驶至昌平区某地附近时,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向车内30余名游客收取自费项目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4060元。后在昌平区某玉器店内被民警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 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检察官提示】
案例显示,无导游证、无带团资格、无旅行社安排的“三无”黑导游,可能会通过擅自变更行程、中止服务活动、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等行为,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另行付费。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黑导游”的行为不仅仅是服务质量问题,可能已踩踏到法律的底线。出门在外,警惕价格陷阱,如若强迫交易的黑恶行为,保留证据,报警求助
来源:库尔勒文旅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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