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背景
在涉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刑事案件中,行政认定与刑事追责的程序衔接问题日益凸显。以"亚元公司案"为例,该案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核心争议在于:司法机关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刑事定性?这一争议不仅涉及个案的程序正义,更触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划分,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
二、法律规范梳理
(一)行政认定的法定主体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认定和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定行政机关。该规定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的专属管辖权,其他部门无权越权认定。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专业监管原则,即金融业务的专业性、复杂性决定了应由专业监管机构进行初步判断。
(二)行刑衔接的程序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二条进一步强调,对于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应当先由行政执法机关调查核实,涉嫌犯罪的再移送司法机关。这一"先行政、后刑事"的程序设计,旨在确保专业问题由专业机构判断,避免司法权不当扩张。
三、本案程序瑕疵分析
(一)程序倒置的违法性
在"亚元公司案"中,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人民银行及银保监部门始终未参与业务性质认定,更未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司法机关直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实质上构成了"先刑事、后行政"的程序倒置,违反了行刑衔接的基本程序要求。
这种程序倒置的危害在于:第一,剥夺了行政监管机关的专业判断权,可能导致对金融业务性质的误判;第二,违背了"权力法定"原则,司法机关超越职权范围;第三,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先行救济。
(二)认定主体的错位
非法金融业务认定具有高度专业性,涉及金融产品设计、资金流向、风险控制等多个维度。司法机关虽具有法律判断能力,但缺乏金融监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司法机关直接认定业务性质,实质上是"外行判断内行",既不符合专业分工原则,也可能导致认定标准不统一。
四、法理辨析
(一)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关系
行政认定是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而非可有可无的环节。其法理基础在于:
- 专业分工原则:金融监管属于行政权范畴,司法机关应尊重行政权的专业判断
- 程序正义要求:前置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避免"一步到位"的刑事追责
- 权力制衡需要:行政认定作为过滤机制,可防止刑事追责的滥用
(二)"先行政、后刑事"的程序价值
该程序设计的核心价值在于:
- 保障专业性:确保专业问题由专业机构判断
- 节约司法资源:通过行政程序过滤,避免不必要的刑事追责
- 保护当事人权益:给予当事人行政救济机会,避免直接进入刑事程序
五、完善建议
(一)明确行政认定的强制性
通过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非法金融业务认定必须经过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程序,未经认定或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不得直接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同时,明确行政认定的时效要求,避免程序空转。
(二)建立行刑衔接协调机制
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包括:
- 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线索、认定意见的及时传递
- 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讨疑难问题,统一认定标准
- 联合执法机制:对重大复杂案件,可采取联合调查方式
(三)完善程序救济途径
明确当事人对行政认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同时,在刑事程序中,应允许当事人对行政认定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应对行政认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
六、结语
"亚元公司案"暴露出的程序问题,本质上是行政权与司法权边界不清的体现。在金融监管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必须坚持"先行政认定、后刑事追责"的程序原则,既尊重行政权的专业判断,又保障司法权的最终裁量。这不仅是个案公正的要求,更是法治原则的体现。相关部门尽快完善制度设计,明确程序要求,避免类似程序瑕疵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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