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有没有听说,2026年很多地方税务机关都要求社保基数上调,并且要求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和账面发放的工资薪金一致。

随着人口老化,返聘退休人员肯定会越来越多,会成为一种常用的用工方式,有人说他能规避社保缴纳,到底咋回事呢,今天就把这些事说清楚。

首先,返聘退休人员和单位之间的实质关系只能算劳务关系。因为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职工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哪怕再返聘,也建立不了劳动关系,这是前提。

其次,税务上这类人群上可以按工资薪金申报,但是前提是一定要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关系的合同,按国税函【2005】382号、【2006】526号文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等,个税上就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还能列做工资表税前扣除,不用要发票。所以签订的这个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为了能让他们的工资薪金不用算作劳务报酬、不用发票就能列作工资表形式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才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个税申报的工资薪金和账面发放的工资薪金数据保持一致是税务的一个硬性要求。另外要求工资薪金能够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人员不用交社保,自然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社保基数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核算企业的基数,退休人员已经没法参保,工资就和社保脱钩了,这样从理论上说可以降低企业整体的社保基数。当然从企业老板角度上大多愿意降低社保基数对企业降低成本有好处,但是对于职工来说大多愿意多缴纳社保到退休后可以多领养老金,这是个矛盾问题。

最后说说残保金,返聘退休人员它不算残保金的缴费基数。按照财税【2015】72号文件,残保金说的是依法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的人员,返聘退休人员本质上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至于那个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为了税务上能够把他们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才签订的,它只对个税和工资薪金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