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某贸易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立案追诉,或已过追诉时效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6〕X 号
福建省三明市圣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3XXXXXXXXXX)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至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路XX号X幢XX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江西省洪X建筑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轩X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森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丰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4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金额1997762.5元,税额293648.29元,价税合计2291410.7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4户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金额1997762.5元,税额293648.29元,价税合计2291410.79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税额293648.29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1月8日
税与罚短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涉税司法解释的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该贸易公司虚开的税额为293648.29元,已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但是,有一个问题,该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至今已经过了六年的时间。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则不再追诉。
也就是说,这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就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例如:
1.1.案例一: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11年11月21日,虚开税额为151059.78元,在2014年6月25日阳泉市郊区某局对山西A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已补缴了所欠税款151059.78元。2019年12月13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根据最高法2018年226号文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参照法发[1996]30号的标准,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数额标准的规定,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是50万元、250万元,该案中税额为151059.78元,本案虽然达到立案起刑标准,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案发时是在2011年11月21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故该案已过追诉时效。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诉讼时效已过,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对文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三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