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无极县分局对辖区内5家皮革企业开出罚单,最高罚金48万元!
石环罚决〔2025〕无极-40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名*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MA07******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李*国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浆工序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COD、氨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取值8%;简化管理类,取值4%;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8%;你单位已停止排污,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元×(8%+4%+8%)=2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石环罚决〔2025〕无极-41号
当事人名称:无极县秦*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65******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秦*儒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浆工序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COD、氨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取值8%;简化管理类,取值4%;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8%;你单位已停止排污,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元×(8%+4%+8%)=2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石环罚决〔2025〕无极-42号
当事人名称:无极县大*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594******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陈*威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喷浆工序正在生产,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颗粒物、COD、氨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9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取值8%;简化管理类,取值4%;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取值8%;你单位已停止排污,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元×(8%+4%+8%)=2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石环罚决〔2025〕无极-43号
当事人:无极县开*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0657******
地址:无极县张段固镇张段固村村东
负责人:魏*灿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工业明胶工序产生的危险废物残渣,贮存于厂区南侧库房及污水处理站北侧库房内,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53的规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10吨以上,取值35%;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10%;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取值3%,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罚款金额为:100万×(35%+10%+3%)=48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捌万元整。
石环罚决〔2025〕无极-45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市福*得皮革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524******
地址:无极县经济开发区南区
负责人:辛*群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厂区西北角厂房西侧车间新建16台小型削匀机,加工未进行鞣制,只经过脱毛处理的羊皮,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加工过程中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白皮丝。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固废类)序号145的规定: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取值15%;产生工业固体废物100吨以下,取值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鉴于企业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为100万元,罚款金额为:100万×(15%+3%+5%)=23万元(贰拾叁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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