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人行道违规停放整治责任主体及加强整治工作的公告》,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将依法予以警告或处以50元罚款。
据悉,广州城管部门近日被明确为电动自行车人行道违规停放整治责任主体,但市层面并未出台相关罚款规定。目前黄埔区是全市首个针对电动自行车违停而出台罚款公告的行政区。
↓通告原文↓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
人行道违规停放整治责任主体
及加强整治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本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规范人行道通行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执法主体。根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区政府指定: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本区范围内,对“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责任部门。
二、强化规范引导。黄埔区辖内各镇街将加强属地管理,对人流密集区、重点路段,通过规范指引、现场劝导等方式普及规范停放要求。加密重点区域巡查频次,发现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规停放车辆及时挪移,落实规范停放要求。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通报黄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置。
三、文明规范执法。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酌情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倡导文明出行。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及本公告要求,将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在指定停放区内,共同维护人行道通行秩序与城市环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月27日
来源:广州日报 D21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