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法官竟敢在裁判书中伪造案由的吗?你听说过法官为了袒护被告竟敢在裁判书中判非所诉的吗?你听说过二审枉法袒护一审错判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津01民终632号民事裁定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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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份裁定书记载,上诉人盛建鹏因不服伪造案由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5民初14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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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建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盛建鹏与雅逸公司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雅逸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盛建鹏曾于2024年1月3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原、被告双方都承认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一审法院却认定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这不仅是没有事实的伪造案由,而且还是判非所诉。盛建鹏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却仍枉法认定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一、二审法官都不懂法,还是有何不可告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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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说,就算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可一、二审裁判却又都拿不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开发商需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真是没有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纠纷,为何不依法给盛建鹏返还购房款并予以一倍以下的赔偿,而是枉法驳回盛建鹏的合理诉求?如此之的枉法伪造案由且判非所诉,难道是非要把当事人推向北京最高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