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村委会选举,两次高票当选,却两度被街道办当场否决。近日,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响堂街道响堂村的选举风波,不仅牵动着全村445名选民的心,更折射出基层治理中行政权力与村民自治的边界争议,引发社会对基层选举规范性与权力运行合法性的深度思考。目前,当地村民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尚未给出明确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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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核心脉络清晰却充满争议。2026年1月16日、18日,响堂村先后举行两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赵某两次均以高票胜出——首次获260票,二次得245票,均超过总参选人数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当选条件。据参与选举的村民证实,全程实行无记名投票,计票、监票流程公开透明,未发现违规操作迹象,赵某的高票当选堪称众望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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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两次选举结果都未能顺利生效。响堂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张某某委派的工作人员,在两次选举结果公布后均当场宣布结果无效,撤销赵某的当选资格,且未出示任何书面文件、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款对该决定作出解释。面对现场村民的集体追问,工作人员未能给出合理答复,最终仓促离场,这一行为不仅让赵某陷入维权困境,更引发村民强烈不满,认为自身民主权利被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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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是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体现,街道办说否就否,毫无法律依据。”赵某在实名举报中表示,自己始终坚持依法维权,反复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他认为,街道办的行为已明显超越职权,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街道办就撤销决定出具明确法律依据,给全体村民一个交代。

从法律层面审视,此次风波的性质已然清晰。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外,《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十条明确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违反规定程序干预选举结果、篡改选举结果等行为。而从刑事法律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显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处理无权决定的事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构成“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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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对村委会选举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但指导不等于干预,监督不能越权。”法律专家指出,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的权力边界有着明确法律界定,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若乡、镇人民政府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上一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机关需依法介入。此次事件中,街道办在无合法依据、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撤销选举结果,已涉嫌违规干预村民自治。

经多次联系响堂街道办事处核实情况,接电工作人员均以“不清楚情况”为由推诿,称需向领导请示后回复,截至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官方回应。而响堂村多位村民已联合发声,支持赵某依法维权,呼吁上级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介入调查,查清事件真相,纠正违规行为,维护基层选举的公正性和村民的民主权利。

基层选举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其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村民自治的成效和基层稳定。此次响堂村选举风波,再次敲响了基层权力运行的警钟——依法行政不是一句口号,基层干部必须恪守权力边界,尊重村民民主权利,让选举真正成为反映民意、凝聚民心的制度载体。目前,赵某及村民仍在等待调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