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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9年,林静因无北京购房资格,与多年好友胡伟达成口头约定:

胡伟出面购买一套位于大兴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待林静取得资格后再过户。

同年10月,两人一同前往甲公司售楼处看房。

林静当场支付8万元定金,并在随后两周内,通过自己及父亲账户,向胡伟转账146万余元作为首付款。

2020年5月,胡伟以自己名义办理了217万元银行贷款。

此后三个月,林静每月准时向胡伟账户转账16,640元用于还贷。

然而,2020年6月,当林静提出补签书面协议时,胡伟先是同意,随后却突然失联,拒接电话、不回微信。

更令林静震惊的是,胡伟竟否认存在借名关系,声称:“房子是我自己买的,你转的钱是还我之前的借款。”

无奈之下,林静起诉至法院,请求:

解除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判令胡伟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46万余元及房贷近5万元。

胡伟辩称:双方是借贷关系,且自己才是真实购房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解除双方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 胡伟于六个月内返还林静购房款146.4万元及已还贷款4.99万元;

✅ 剩余银行贷款由胡伟自行承担。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意,以及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关键事实包括:

林静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显示,全程由她主导选房、议价、催缴尾款;

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节点高度吻合,146万余元首付款与合同总价一致;

胡伟虽称收到的是“还款”,但其此前向林静转账的237万元金额零散、频次异常,且聊天记录显示系用于“投资”,非借款;

胡伟在录音中承认:“每个月房贷16640……你汇16640可以吗”,并称“为了你的房子把我车都卖了”;

双方关系已彻底破裂,借名买房赖以维系的信任基础丧失,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强调:

“借名买房虽无书面协议,但结合出资、沟通、履行行为,足以认定口头合意成立。”

“因出资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且名义人拒绝配合,继续维持借名关系将导致权利长期悬空,故解除协议符合公平原则。”

同时,法院认定:

“房屋虽登记在胡伟名下,但其因协议解除而实际取得房产利益,理应返还全部出资。”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朋友间借名购房”敲响警钟:

口头借名风险极高。

即便有转账和聊天记录,一旦关系恶化,仍需耗费大量时间举证。

购房资格缺失是根本障碍。

若长期无法取得资格,法院可能判解除协议而非强制过户。

资金往来必须清晰留痕。

避免与投资、借款混同,否则易被对方反咬“系还款”。

关系破裂即启动法律程序。

拖延只会增加对方还贷、收房等既成事实,削弱己方主张。

给客户的建议:

若已借名购房但关系出现裂痕,请立即:

✅ 固定微信、录音、转账等证据;

✅ 停止继续支付任何款项;

✅ 尽快提起诉讼,避免对方完成收房或再融资。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