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6年,林志远夫妇看中一套位于丰台的一号房屋,总价359万元。
房主登记在郑伟名下,但实际由吴静居住。吴静手持郑伟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代理人身份与林志远夫妇在甲公司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签约当天,林志远支付5万元定金。
9月完成网签,10月完成评估——一切按部就班。
然而,就在准备办理贷款时,吴静突然提出:“加价100万,否则不卖!”
此后,她和郑伟拒绝配合任何后续手续。
林志远多次催告无果,只得起诉,要求:
强制过户;
支付违约金71.8万元(总价20%)。
吴静辩称:
“房子是我和前夫借郑伟名义买的,我卖房没经前夫同意,合同无效!”
郑伟也说:“我只是挂名,不该承担责任。”
更戏剧性的是,吴静的前夫陈明出庭作证:
“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她无权单独出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林志远夫妇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354万元;
✅ 吴静、郑伟收到房款后30日内配合过户;
✅ 吴静、郑伟连带赔偿违约金25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名义产权人能否以“借名买房”对抗善意买家?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关系真实存在,但不影响对外交易效力。
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确系吴静与前夫陈明借用郑伟名义购买,郑伟仅为登记人。
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有权处分。
林志远夫妇作为不知情的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郑伟是真实权利人。
第二,实际权利人已默示放弃权利。
陈明虽主张共有权,但明确表示“对房子给孩子或前妻用没意见”;
吴静作为实际出资人之一,主动代理出售房屋,等于放弃向郑伟主张过户的权利。
因此,其再以“未经共有人同意”抗辩,违背诚信原则。
第三,买家无任何违约,卖家恶意毁约。
证据显示:卖家在网签、评估完成后突然要求加价100万,属典型“坐地起价”。
法院认定其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违约金酌减至25万元。
虽然合同约定20%违约金(71.8万元),但法院认为:
“买家主要损失为租房成本,未证明其他重大损害”,
故依公平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25万元。
法院强调:
“法律保护诚信履约者,不纵容利用‘借名’背景随意毁约的行为。”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房产交易中的三类人敲响警钟:
对买家:
只要房屋登记清晰、签约流程合规、付款及时,即使卖家事后声称“房子不是我的”,法院仍会支持你过户!
对名义产权人:
一旦登记为你名下,你就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人”。即便你是帮朋友代持,擅自配合出售或反悔,都可能被追责。
对实际出资人:
借名买房本就风险极高。若你允许他人以你的名义售房,等于默认放弃权利;事后又想反悔,法院不会支持。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已签约购房却遭卖家毁约,请立即:
✅ 固定对方“加价”“拒配合”的微信、短信、录音;
✅ 准备足额房款(可申请资金监管);
✅ 尽快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违约金。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