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8年,王静发现被甲公司告上法庭。
对方声称:王静名下的一号房屋(含6个车位),总价1.44亿元的房产,其实是公司出资购买,只是“借”她的名字登记,要求法院判令房屋归公司所有,并强制过户。
王静感到震惊。这套房是她与丈夫李哲(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五个孩子上学所购,因当时政策限制,只能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才由她出面签约。购房过程中,李哲安排公司员工协助处理收房、缴费等琐事,也属情理之中。
但如今婚姻生变,公司却突然主张“代持”,试图将已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收回。
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王静坚决回应:
“房子写在我名下,贷款以我名义办理,用途是家庭居住——何来‘代持’?”
她指出,甲公司从未与她签署任何代持协议;所谓“出资”,不过是家族内部资金调度;付款凭证上甚至写着“代付购房款”,恰恰说明公司自认并非购房主体。
更关键的是,若真为公司投资,为何不直接以公司名义购买?为何不在贷款合同中体现公司权益?为何多年未要求确权?种种行为,均与正常商业逻辑相悖。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一号房屋及6个车位依法仍归王静所有;
✅ 王静无需配合过户,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说理
法院明确指出:借名买房不能仅凭出资推定,必须有明确合意。
尽管甲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但:
首付款转账备注为“代付购房款”,表明公司并无购房意思;
月供通过李哲个人账户转给王静,属于家庭内部资金往来;
房屋虽由公司员工代为收房、缴费,但因王静需照顾多名子女,委托代办符合常理;
最关键的是,双方从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录音内容亦语焉不详,无法证明存在借名合意。
法院特别强调:
“甲公司作为专业企业,若真意图借名购房,面对上亿资产,竟无任何风险防控措施,明显不合常理。”
相反,王静作为登记权利人,持有不动产权证,且购房背景合理(子女教育、家庭居住),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以事后争议否定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
对登记在册的权利人而言,只要:
房产用途合理(如自住、子女就学);
对方无法提供代持协议;
资金往来存在其他解释(如夫妻共同生活、亲属协助);
即使对方拿出转账记录、票据甚至录音,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登记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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