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居间人付出的劳动量不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其获得的咨询服务费自然也不应当完全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
对居间报酬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居间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贾某诉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123-001 / 民事 / 中介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3.18 / (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主要利用其专业知识、技巧及劳务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降低委托人的风险,为委托人提供交易便利,积极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交易的完成。以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民法观点来理解,居间人的报酬水平应当与其居间行为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相适应,即按照公平原则和生活常理,居间人要获取全额的报酬,其在合同成立中的作用应当是“决定性”的。居间人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体现在居间人自身的资质和能力,另一方面体现为居间人在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劳动量和自身劳动对于合同成立的原因力。
2.在居间报酬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居间人应当就上述两方面充分举证,法院也应当着重从这两方面认定事实。居间人无法证明自身具备与合同成立这一结果相匹配的居间能力,且其付出的劳动量也不足以对合同成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其获得的咨询服务费自然也不应当完全适用双方合同的约定。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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