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老公被带走半个月了,我们能不能申请取保候审把他弄出来?”这是张智勇律师在接待职务犯罪家属咨询时,听到最高频、但也最容易产生误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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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家属和非专业律师习惯用传统刑事案件的思维来看待职务犯罪,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是大错特错的。今天,张智勇律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大家厘清“留置”期间的自由问题。

一、纠正误区:办案机关调查阶段没有“取保候审”

当事人在被办案机关带走后,通常采取的是“留置”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留置是办案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措施。

特别提醒:监察调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因此在这个阶段,律师无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申请“取保候审”。

在这个阶段,能够争取的“自由”叫什么?叫“解除留置”或“责令候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精神,如果办案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留置的,可以解除留置,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即随传随到,配合调查)措施。

二、黄金窗口期:什么时候能争取“取保候审”?

真正的“取保候审”,必须等到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当办案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时,留置措施会自动衔接为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前7天是黄金时间。

此时,辩护律师可以第一时间阅卷,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九十七条,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或《取保候审申请书》。

核心理由通常包括:

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无串供、毁灭证据可能

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需提供完整病历)

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且已全额退赃

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三、家属在“失联”期间能做什么?

虽然在留置期间(通常为3个月,可延长一次),律师无法会见,但绝不是“无事可做”。

准备医疗证据:如果当事人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既往病史,家属可立刻整理过往住院病历,通过正规渠道提交给办案机关,这是保障当事人生命健康权、甚至争取变更措施的重要依据。

配合退赃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家属可筹措资金,为后续的量刑从轻做准备。

结语:

从“留置”到“刑事拘留/逮捕”,法律程序转换的节点就是辩护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搞懂“责令候查”与“取保候审”的区别,才能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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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