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新版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大队(原晋源大队)决定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驾驶证记9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无法直接送达的,前期已邮寄送达。仍无法送达的,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

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山西省邮政银行、农村信用社、平安银行或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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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警官、崔警官
联系电话:0351-6592915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1月29日
小编:李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