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诈骗频发,电诈险逐渐成为人们抵御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的重要保障,但此类保险的理赔纠纷常围绕“条款约定适配性”展开。保险公司往往以“被骗情形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机械拒赔,忽视诈骗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投保人的弱势地位。近期,君审律所代理一起网贷被骗电诈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被骗情形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君审律所凭借对电诈险条款的精准解读、诈骗行为性质的专业认定及充分的证据支撑,在湖北省武汉市法院的审理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10万元保险金,切实维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始于2023年,投保人王先生(化名)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投保了一份电信网络诈骗保险(以下简称“电诈险”),保障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被虚假网贷平台诈骗、虚假贷款审批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未明确约定“网贷诈骗的具体情形”。投保时,保险公司仅向王先生提供了电子保险合同文本,通过弹窗提示“请仔细阅读条款”,未对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情形、理赔条件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王先生点击确认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并度过等待期。

2024年,王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计划通过网贷方式筹集资金,在某搜索引擎上搜索“正规网贷平台”,点击进入一个标注“低利率、无抵押、秒审批”的网贷网站。网站客服主动联系王先生,告知其可申请5万元贷款,但需先缴纳“保证金”“手续费”共计2万元,承诺贷款审批通过后,保证金及手续费将一并退还至王先生账户。王先生急于筹集资金,且看到网站界面正规、客服表述专业,未对平台真实性产生怀疑,先后通过手机银行向客服提供的私人账户转账2万元。

转账完成后,王先生等待贷款审批结果,却发现该网贷网站无法登录,客服也失去联系,此时王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网贷诈骗。随后,王先生立即拨打110报警,并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了《受案回执》,明确该案属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已立案侦查。同时,王先生联系银行,尝试冻结转账资金,但因资金已被诈骗分子转移,未能成功追回。此次被骗,王先生累计损失资金2万元,后续为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经济及精神压力均较大。

报案后,王先生依据电诈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一并提交了报警记录、《受案回执》、银行转账记录、网贷网站截图、与客服聊天记录、资金损失证明等相关资料,主张10万元保险金(全额覆盖损失并弥补相关支出)。

然而,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出具拒赔通知书,主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仅“被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导致的贷款资金损失”属于保障范围,而王先生的损失是“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的资金损失”,并非“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损失”,不符合条款约定的保障情形,因此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王先生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认为自己遭遇的是典型的网贷诈骗,诈骗分子以虚假网贷平台为幌子,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为手段实施诈骗,其资金损失与网贷诈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说明“仅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损失才予赔付”,也未界定“网贷诈骗资金损失”的具体范围,属于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应以此为由机械拒赔。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诈骗行为的性质及资金损失的关联性,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仅同意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补偿,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王先生的被骗记录、报警资料、理赔沟通记录等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王先生遭遇的网贷诈骗情形,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二是保险合同中关于“网贷诈骗资金损失”的条款约定是否明确,能否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三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就条款约定的资金损失范围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

针对保障范围争议,律师团队结合诈骗行为性质及保险合同约定展开分析。王先生遭遇的诈骗,核心是诈骗分子以虚假网贷平台为幌子,虚构贷款审批流程,以收取保证金、手续费为手段骗取资金,属于典型的“虚假网贷平台诈骗”,与保险合同约定的“虚假网贷平台诈骗”情形完全一致。律师指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应理解为“因参与虚假网贷平台相关操作、被诈骗分子以网贷名义骗取的全部资金损失”,包括保证金、手续费、预付利息等各类相关资金损失,而非仅局限于“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损失”。诈骗分子的核心目的是骗取王先生的资金,保证金、手续费是诈骗的手段,资金损失与网贷诈骗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理应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关于条款约定明确性争议,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仅约定“被保险人因被虚假网贷平台诈骗、虚假贷款审批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未明确界定“资金损失”的具体类型(是贷款资金还是相关费用),属于条款约定不明确、存在歧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本案中,应作出有利于王先生的解释,认定王先生缴纳的保证金、手续费损失,属于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导致的资金损失,符合保险保障范围。

针对提示说明义务,律师团队核查发现,保险公司在投保时仅通过弹窗提示王先生阅读条款,未以加粗、高亮、口头解释等方式,向王先生明确说明“网贷诈骗资金损失仅包括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损失”,也未界定“资金损失”的具体范围,未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律师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涉及保险责任范围、资金损失界定等核心内容,必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投保人对条款内容的理解应以一般人的合理认知为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该义务,王先生作为普通投保人,有理由相信“网贷诈骗导致的全部相关资金损失”均在保障范围内,相关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律师团队补充收集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诈骗案件侦查进展说明、同类型网贷诈骗案例、相关司法解释及行业规范、王先生与银行的沟通记录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律师强调,电诈险的核心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抵御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弥补资金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在诈骗发生后,机械套用条款、缩小保障范围,忽视诈骗行为的多样性及投保人的弱势地位。王先生遭遇的网贷诈骗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情形,资金损失与诈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其拒赔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湖北省武汉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王先生遭遇的情形属于典型的虚假网贷平台诈骗,其缴纳的保证金、手续费损失与诈骗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保险合同中关于“网贷诈骗资金损失”的条款约定不明确,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保险公司未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网贷诈骗、刷单诈骗、虚假购物诈骗等电信网络诈骗引发的电诈险理赔纠纷频发。投保人在投保电诈险时,应仔细核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障范围、资金损失界定、免责情形等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各类诈骗情形的理赔条件、资金损失的具体范围,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若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保留报警记录、转账记录、诈骗分子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若遭遇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应委托专业律师分析条款效力及案件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电诈险真正发挥抵御网络诈骗风险的作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