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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此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规律性差异”主要是指不同投标人的较多同一项下的分部分项报价之间存在等差数列关系或者等比数列关系。具体而言,将不同投标人的分部分项报价列表进行对比,如果依次将同一项目的报价相减或者相除后得出的数值出现较多相同的现象,则可以视为该种情况。

一、溯因

投标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需要在互相保密的条件下编制各自的投标文件,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存在明显差异,尤其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少则十几项,多则上千项,不同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应该是不具有规律性的。为何导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呢?这是因为,在两家以上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情况下,参与串通的投标人带有明显的目的和意图,希望通过相互协调凸显其中的一家投标人(以下简称“目标投标人”)的竞争优势,尽可能使其取得中标机会,而其他投标人(以下简称“陪同投标人”)只是起到配合作用,其也意识到没有中标可能,因此,在编制投标报价文件时,“陪同投标人”心态是既不能干扰“目标投标人”的竞争优势而胡乱报价,又考虑到没有中标机会不必认真对待,为了节约时间、降低编制成本,最好的方式是直接在“目标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基础上按照同一数值或者某一规律对自己的分部分项报价进行批处理操作,从而生成“陪同投标人”的报价文件,从而造成“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现象。

二、可借鉴的科学认定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造价软件和人工智能技术的普遍应用,“陪同投标人”也在采取一些辅助工具掩饰其投标报价的真正来源,这将增加认定“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难度,需要对认定标准进行提升和细化,有必要将“等差数列”和“等比数列”中的“等差”和“等比”由固定的数值扩大到科学合理的范围值。可借鉴的认定过程和操作办法,如下所述:

对不同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分析,对比不同投标人相同清单项的投标报价,计算出未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投标报价的比值,利用分层统计方法,通过编写SQL语句,分析具有相同数据层(以固定数值为范围的层)比值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所占的比重,以判定其是否存在规律性差异,从而判断是否存在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况。主要步骤:1.各单位投标报价对比。将各未中标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与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投标报价比值β为未中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除以中标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2.对投标报价比值β进行分层统计分析。在对比两个单位报价的基础上,利用分层统计法,以0.001为单位,即以投标报价比值β的0.1%为单位(对于工程项目,误差范围一般控制在±3%,本方法依据审计谨慎性原则,取为0.1%),对二者投标报价的比值进行分层统计,通过SQL语句中ceiling函数计算出以0.001为层(范围)的比值β的个数。3.对分层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某一未中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比值进行分析,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投标报价比值β在以0.001为层(范围)的比例大于75%时,即可初步认定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果比例小于等于75%时,即认为不具有规律性差异(根据审计谨慎性原则和经验案例,本方法推荐选用的百分比为75%;在审计实践中,对于不同的项目,可以结合其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百分比)。(以上方法引述自《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审计方法》,解耀魁,《中国审计》,2014年9月刊。)

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在一些关键数值的设置上存在较强的主观性,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也有待权威部门核定,因此,建议使用者在应用时根据实际案件的具体情况自行设定。

三、类似情形的甄别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类似情形。有种观点认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包括“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等差数列”,按照正常理解,该主张可以被解释为“同一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列表内部相邻的或者上下不相邻的分部分项报价之间存在等差数列关系,而同样的等差数列关系出现在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将被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笔者认为,由于该种情形不是将疑似串通投标的两份或者多份投标文件同类项之间一一进行对比,而是将同一份投标文件的内部各项之间一一对比,产生等差数列关系,因此,不属于“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而是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该种情形同样规定在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项中。当然,虽然两种情形的认定事由不同,但是,认定的结果和法律责任是相同的,都应当视为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也将承担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四、可疑情形排除

另外,在认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时,还有至少两种例外情形需要排除:

一是,在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类招标项目中,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了报价列表中的分部分项收费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下浮一定比例进行逐项报价,而不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选择的下浮比例相同,有可能不是因为串通投标造成的。

二是,不同投标人曾经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其他招标项目的投标,在本次招标项目中相互独立投标,但是,却都借鉴了此前的联合体投标文件,用于编制本次的投标报价,从而导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对于该种情形,需要仔细甄别,审慎判断其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五、结语

当然,实践中的具体案件纷繁复杂,应由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在收集更多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全面了解背景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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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