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华社对部分地区校园照明改造项目中“市价不到两百元、采购价却高达七八百元,安装费甚至远高于灯具本身”的现象进行调查报道,引发社会对政府采购价格失真、竞争不充分以及预算约束弱化等问题的高度关注。

从异常低价到异常高价,反映出当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在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秩序方面仍需进一步规范。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本月印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围绕采购需求管理、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及履约验收管理等环节作出系统部署,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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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合理设定最高限价

《通知》提出,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和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等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并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

同时,采购人应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包。可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费用进行报价,并作为评审因素,在合同中明确相关价格约束。

对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耗材使用量大的设备采购项目,《通知》强调要加强管理,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上述要求,对于近年来数量持续增长的校园照明改造、道路照明提升、智慧照明系统建设等项目,具有直接针对性,有助于从需求和预算源头防止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合理水平。

二、明确异常低价审查启动条件和程序

《通知》对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情形作出量化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值的50%;报价低于次低报价的50%;报价低于最高限价的45%;或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报价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的其他情形。

在启动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报价合理性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测算及证明材料。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同时,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并追责。

从行业实践看,过低报价可能导致以牺牲质量、服务和安全为代价履约,而明显偏离市场的高价中标同样会挤压规范经营企业的生存空间,削弱充分竞争机制,最终损害行业整体发展环境。

三、强化履约验收和责任追究

《通知》要求采购人依法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内容应覆盖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对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和实际履约情况。对可分期实施的项目,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对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各地还将通过完善采购文件标准文本、优化交易系统功能、加强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追究等措施,细化落实相关要求。

从行业角度看,该《通知》的出台对道路照明、校园照明、医院照明等政府公共建筑照明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占比高、系统集成度高、全生命周期成本显著的细分领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以道路照明为例,单纯压低灯具采购价格,往往带来光效衰减快、寿命不足、维护频次高、能耗上升等一系列隐性成本,最终反而增加财政长期支出。

近期个别校园照明项目中暴露出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水平、安装服务费畸高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使部分坚持规范报价和透明成本的头部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行业整体利益受到影响。

财政部此次强调需求科学化、成本全周期化、异常低价刚性审查和履约责任追究,将有力推动照明工程从拼价格向拼质量、拼技术、拼服务、拼长期价值转变,有利于培育技术先进、管理规范、诚信履约的优质企业脱颖而出。

中国照明电器协会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地情况,结合道路照明、教育照明等重点政府采购领域实际,加强政策宣贯与行业引导,推动采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质优价,助力行业实现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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