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王2017年5月在公司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5年5月小王因工作繁忙原因未及时缴纳保费,保单失效。2025年12月小王的母亲发现家中的保单合同,向小王询问时,小王才想起来续交保费的事宜,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复效申请,同意补交欠交保费和复效利息,并提供了单位的近期体检报告对身体状况进行重新告知。由于保单合同失效期间小王在体检时发现体重体脂指标异常,保险公司根据提交的体检报告人工核保后,做出了不予承保的核保决定,根据保险条款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小王保单中止后健康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效时经重新核保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保单终止,面临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经济情况评估长期持续缴费的能力,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时缴纳保费,避免保单失效造成失去保险保障和资金受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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