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7日凌晨,迪荡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1051文创园区汤臣一品后厨通道旁的一间空置厂房浓烟滚滚,疑似起火。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前,一名男子鬼鬼祟祟进入了起火的空置厂房,停留片刻后匆匆离开。就在他离开几秒后,厂房内便冒出了明火。更让人意外的是,火灾发生后不久,这名男子竟出现在现场附近,一边焦急张望,一边拨打119报警电话。不仅如此,他还从厂房内拎出灭火器,对着起火点奋力喷射,一副“见义勇为”的模样。“热心报警”+“奋力救火”的双重行为,反而让他的嫌疑直线上升。民警迅速围绕该男子展开调查,当即锁定了嫌疑人钱某某,并将其成功抓捕归案。
据钱某某交代,事发当晚他刚喝过酒,路过1051文创园区时突然内急,便溜进了这间空置厂房的厕所。可解决完生理需求后,他却发现厕所里竟然没有卫生纸。本就带着几分酒意,再加上近期个人经济困境带来的压力,钱某某瞬间情绪失控。怒火中烧的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一把点燃了厕纸桶里的纸巾,随后随手将燃烧的纸团扔到了厕所外的地面上。万万没想到,这间空置厂房内堆积了大量木材制品、家具配件和管道线路,全是易燃物品。纸团落地后,火势迅速蔓延,很快吞噬了周边杂物。眼看火势越来越大,已经超出了自己的控制范围,钱某某彻底慌了神。他急忙拨打119报警,又慌乱地找来灭火器试图扑救,但火势早已不是他一人能掌控的了。
【法律分析】
本案中,钱某某故意点火并放任危险发生,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即便事后报警、施救,并不妨碍其犯罪事实的成立,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常见问题
(一)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第115条第1款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第114条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适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处于对立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等危险行为,客观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为造成时,也应适用第114条,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无罪。
(二)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本罪的处罚,主要涉及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关系。然而,由于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
第一,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并造成人员死亡,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这种情形属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欲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着的库管人员烧死。甲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
第二,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这种情形,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属于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行为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灾导致乙死亡,也导致邻居房屋被毁。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为了杀死他所认为的富人,在封闭的旅游大巴车上放火,烧死了车上十人。
第三,行为人实施放火,没有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为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甲欲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他人的场合,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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