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郡县治,天下安”。在传统社会结构中,郡县已经是王朝行政权力的末梢了。在我国现行行政科层结构中,乡镇(街道)则是行政权结构的末梢。乡镇(街道)既是末梢亦是基石,而这正是乡镇治理的重要性。
群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与服从,其对秩序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毋庸讳言,训诫及规劝等作为一种措施,能迫使个体服从规则,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不论是行政处罚、或是刑事处罚,都是要实现这个价值。
二、
在我的多篇文章,都强调了这么一个观点: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我国乡镇的行政权发生缓慢的变迁。基于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乡镇的行政处罚权受到了限制与剥夺,这虽然从根本上遏制了当时基层社会的乱象,但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乡镇政府就犹如无牙的老虎。
即使到了2000年的时候,基层政府的法外处罚权依然盛行,刁民与酷吏是当时基层治理的真实写照。当时乡镇林业行政管理,面对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林区的村民盗伐行为泛滥,而林业站为了制止这种行为,或者对盗伐者直接进行体罚等、或者是任用村里的恶少当护林员,法外处罚权驱动着行政执法行为,并间接扭转了盗伐林木的风气。更有甚者,如当时乡镇的计划生育工作、2006年前农村公余粮征收工作等等。
三、
要观察乡镇行政权的历史变迁,才能立足当下,分析乡镇赋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乡镇的行政处罚权被剥夺之后,其犹如被拔了獠牙的老虎,当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县级各部门时,乡镇治理就出现了“看得见管不了、管得了看不见”的局面。
2019年初,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21年1月,《行政处罚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各省相继编制乡镇赋权事项清单,以及新一轮的乡镇机构改革,最终成立了副科级事业编的综合行政执法队。
目前,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混乱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一支队伍管执法”这种似是而非的口号搅乱了。
基于依法行政及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行政管理包括了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的本质则是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具体又包括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执行)、行政调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命令等。
乡镇(街道)赋权是赋予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的前提则是行政调查。因此,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核心工作是行政调查,或是说是基于违法线索而启动的行政调查程序,并以后续的行政处罚作为必然追求的结果。
四、
重新赋予乡镇法定处罚权,并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违法线索开展行政调查,并以属地管辖的行政处罚为内在驱动,有效提升乡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如下图所示:
基于本轮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所形成的格局,“五办两中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职责,而“综合行政执法队”则负责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又具体包括许可、监督及审核等职能职责,而狭义的行政执法则包括行政检查及行政调查。在此过程中,“五办两中心”与“综合行政执法队”存在协作与线索移送的关系。
综合行政执法队针对违法线索开展行政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作出拟处罚建议报乡镇主要负责人审核。最终,以乡镇(街道)的名义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是,乡镇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矫正,并实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职责。
五、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关乡镇治理能力提升,若是立足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而推此项工作,那效果不啻于小马拉大车;若是立足于乡镇(街道)的书记、乡(镇)长,那效果则是火车头带动效应。
如何从“小马拉大车”转向“火车头带动”,这又涉及到理念转变、分工负责及政绩考核等问题了。
乡镇缺乏行政处罚权,就犹如失去獠牙的老虎。如今,重新赋予乡镇行政处罚权,正是要赋予乡镇行政训诫的能力,并有效矫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此,如何有效使用上级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从而更好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这是基层社会治理方法或理念的根本性转变。
基于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党章》规定,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一般由武装部长或副职分管,而这几乎也就是武装部长或副职的工作了。然而,根据政府系列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执法是实现行政处罚的工具,而乡(镇)长则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若乡(镇)长未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视综合行政执法仅是分管副职的事情,这种分工负责会削弱基层治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同时,行政处罚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作出,而乡(镇)长则是该处罚决定的实审核者。
因非法获利而导致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失序的社会状态导致各类矛盾丛生,进而大概率诱发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以行政处罚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驱动,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及扩大。因此,基层社会治理成效就应当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这样才能有效推动乡镇的书记及乡镇长,认真思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如何开展。
六、
最后,说一点不是题外话的题外话,
基于乡镇行政权的历史变迁,本轮乡镇赋权及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成立,其目的是既要依法依规,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又要有效提升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
要实现这样的目的,若没有火车头的带动效应,仅凭小马拉大车不仅拉不动,最后还可能会被活活累死。因此,不仅综合行政执法队的队员需要培训学习;乡镇的党委书记及乡镇长同样需要培训学习。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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