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不少人家有将鞋柜鞋架放公共楼道、走廊通道的陋习,之所以放楼道、通道,无非就是多占一点地方,心里舒坦些,另外就是为了自家里干净。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缺德、无德、丧德。
你把鞋子的臭和乱置于外,让他人去感受,这不是缺德、无德、丧德?非常给力的是,不是所有邻居都甘愿忍受的,看一个新闻:
1月28日,湖南张家界。邻居在楼道放置鞋架影响通行,多次投诉无果,女子将婆婆遗照挂楼道反击。
“老公一气之下踹散鞋架,对方又报了警,虽然现在已经收拾了,但门口还放了双鞋,目前还在僵持中。
对此,该小区物业回应称不允许在门口放鞋架,遇到这种情况会劝阻,同时根据消防法下整改通知单,业主报警后物业有在现场处理,已上报社区看后续如何解决。”
笔者作为懂一点法律的律师,和大家一起研究下楼道放鞋柜鞋架的违法性(文末有彩蛋)。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综合上面三个规定,房屋的专有部分是你家里专属的部分,对于家里的专有部分你可以自由发挥,你就是搞10个鞋柜也是你的自由。当然自由也是有边界的——“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简单说就是不能野蛮装修,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邻居的合法权益。
对于房屋的共有部分业主须共同管理、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楼道、通道、楼梯间、电梯间、外墙、屋顶等部分均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维护,共同承担责任,以达到美美与共,创造大家和自家的美好生活。
比如共有部分屋顶给全体业主遮风挡雨,屋顶修缮当是全体业主的责任,屋顶漏雨问题没人去解决,倒霉的绝不是顶楼一层,还能波及下面的楼层,甚至对楼的整体安全都有影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那种认为顶楼业主承担修屋顶的责任,是纯粹的法盲加流氓的观点,是极端自私自利的认知,是要受抨击受谴责的缺德思想。
对楼道来说,楼道作为共有部分,任何人都不能单独享有和使用,你在楼道里搞个鞋柜鞋架,实际上是将共有部分占为自己家的专有部分,剥夺了邻居的使用权,等于是邻居花钱给你买房,凭什么邻居给你买房,邻居是你爹啊?通道搞鞋柜的做法已经侵害了邻居的合法权益了。
还有个别坏种做得更自私,他能将自家门口前的公共通道用金属或者玻璃圈起来,形成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这种行为就更恶劣了,对这种恶劣行为,任何人都应该积极举报和投诉。本文不展开讨论此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对“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行为有所作为,没有业委会的小区,相关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部门要予以处理。说到拒付物业费,我就想到生活中的“刺头”业主了。
可以说,每个小区或者商业区都有物业费老赖业主,他们不交物业费是常态,找茬拒交物业费,还动辄挑头“换物业”。其实认真考究起来,但凡拒交物业费的“刺头”基本上是换任何一个物业,他都拒交物业费,“换物业”只是他的噱头,本质上就是不想交物业费,拖一天是一天。
在“刺头”心里,交物业费那是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的。在此我只能说,对“刺头”只能玩狠的玩损的,而不是怀柔和绥靖。怀柔和绥靖了,那实际上就鼓励产生新的“刺头”,以后就更不好管理,更不好收物业费了,队伍更不好带了。
对不交物业费的“刺头”们,该造成他们生活困扰的,就造成生活困扰(手段要巧妙,方法要高超);该曝光的,就得上黑板报橱窗栏曝光;该起诉的,就去起诉,将他们送上法庭,判决后强制执行。这样他们就老实了,就乖了。
对占楼道现象,物业管理条例也有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注意,对乱搭乱建乱占道的行为,物业是权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应当”而不是“可以”,物业没有做老好人的选择。必须干,必须怼,必须制止。物业不要借口“无执法权”就无所作为。若物业报告后,行政主管部门(如住建、城管、消防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和强行拆除等。
山头是打下来,物业服务管理是要有执行力的,只要掌握法律的武器,就能无往而不胜,就能跑马圈地,就能让不交物业费的“刺头”们敢怒不敢言。
占楼道还涉及消防安全,这可不是小事了,人命关天啊。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楼道是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关键疏散通道,安装鞋柜、放鞋架必然缩小通道宽度,阻碍人员快速撤离和消防人员急救,甚至堵塞消防设施(如消火栓、灭火器),直接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鞋柜占用楼道通道的行为是违反消防法的,轻则罚款、强制执行,重则坐牢。因鞋柜堵塞通道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人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消防责任事故罪”)。坐牢了还得赔偿相关损失,那不就倾家荡产了?仅为了讨便宜占一个鞋柜大的地方,招致倾家荡产,值得啊?哈哈。
楼道放置鞋柜,还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如鞋柜较大且固定,可能涉嫌违法搭建,涉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罚款和没收等。
看看,想想,你家里有没有鞋柜放在外面的情况,如有,还是收回来吧,别招致倾家荡产。
最后彩蛋来了,说一个画蛇添足、画龙点睛的话,从风水角度,公共楼道放鞋柜,会形成“门冲煞”,导致气场直冲而出,不利于聚财和居住者的健康。信不信,随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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