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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义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尧都区大阳镇官雀村兰里组土地建设墓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五十七条、《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有的大阳镇官雀村兰里组2920.47平方米耕地退还给大阳镇官雀村委会;

2、责令限期自行拆除在大阳镇官雀村兰里组非法占有的2920.47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3、罚款人民币63116.4元整。本机关已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临自然资罚字(2026)第001号〕,并于2026年1月21日送达。

临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