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百科词条已成为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重要来源。不过,这类凝聚了用户智力成果与互联网平台成本投入的数据资源,也面临被同业竞争者不当抓取和使用的风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因认为“B百科”大规模抓取并使用“A百科”词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A百科”的运营方百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公司)、北京百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科技公司)、百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在线公司)将“B百科”的运营方北京奇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某公司)、天津三某快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万元。后双方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有关“百科知识”的争夺战
三原告是“A百科”的共同运营主体,其中,百某科技公司是“A百科系统”和“A百科无线webapp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百某公司、百某在线公司经授权负责“A百科”部分推广运营活动。两被告中的奇某公司是“B百科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三某公司是“B搜索”网站的主办单位和联网备案主体。
三原告诉称,“A百科”自2008年4月正式上线以来,已收录超过2245万条词条,参与词条创建和编辑的用户超过739万人,词条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已知的知识领域。这些百科词条是三原告投入巨大成本汇集、整合所得,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三原告发现,两被告运营的“B百科”与“A百科”属于直接竞品,所谓直接竞品,指的是产品性质和服务对象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两被告通过技术手段从“A百科”抓取大量词条内容后直接用于“B百科”,并采取清洗水印标记等方式规避三原告的追踪监测。三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仅对他们的商业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也直接盗用了“A百科”用户的智力成果,破坏了三原告通过长期经营建立的良好用户生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遂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万元。
两被告则辩称,“A百科”词条由用户创建和编辑,内容多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可以被社会公众自由获取和利用的公知信息,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相关权益不应由三原告独享。三原告通过协议告知其他搜索引擎哪些页面可以通过爬虫机器人抓取,哪些页面不能抓取,以及添加水印标记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抓取百科词条,有垄断公共知识资源之嫌。另外,“B百科”展示的词条经用户编辑后,与“A百科”的同名词条存在显著差异,不会影响“A百科”的正常运行。因此请求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碎片化的
公知信息≠体系化的知识图谱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A百科”的词条来源于现有公知信息,但它的内容并非是对公知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按照“A百科”预设的体例样式进行梳理编写,将碎片化的公知信息逐步凝练为体系化的知识图谱。经过数字化汇集与存储的词条内容,整体可视为一种数据集合,具有数据资源的属性。在此过程中,三原告为用户创建和编辑词条搭建网络平台,通过平台激励机制鼓励用户不断汇集、更新知识信息,通过词条审核机制力求内容准确真实,百科词条是其投入大量成本所形成的重要经营资源。三原告作为“A百科”的经营者,享有在合理限度内持有、使用“A百科”词条的权益。
两被告作为“B百科”的经营者,无视“A百科”robots协议公示的商业意愿,大规模抓取并使用“A百科”词条,以此与三原告进行同业竞争。该行为分流了三原告的用户,减损了三原告的流量收益,不仅对“A百科”产生实质性的市场替代,也无益于互联网内容创新的公共福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应当对此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损失赔偿方面,采用“成本替代法”,即按照三原告对“A百科”每一词条投入的平均成本,测算两被告因直接抓取“A百科”词条而节省的经营成本,确定损失赔偿数额为1500万元。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警惕
数字经济中的“数据搬运”
徐弘韬
浦东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要素的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要素展开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本案是一起涉及百科词条的数据竞争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聚焦于如何实现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有序流通的统一与平衡。
一方面,通过数据权益保护,激发经营者开发数据资源的积极性。本案涉及的百科词条,来源于零散的公知信息,服务于互联网用户的知识需求。其中既包含编写者的智力成果,也包含百科平台经营者的成本投入。保护百科词条的数据权益,鼓励百科平台经营者不断完善运营模式,提供更为丰富的知识信息,本质上也是保障互联网用户得以获取更为丰富的知识产品与服务。
另一方面,通过数据有序流通,维护数字经济的正常竞争秩序。数据流通是释放数据效能的重要途径,但必须以合法有序为前提。本案涉及的词条抓取行为,也被业界称为“数据搬运”行为。不当利用他人经营成果开展同业竞争,进而取代他人市场地位,这与数字经济所应遵循的市场准则背道而驰。同时,“数据搬运”行为不产生新的知识信息,而是对原有内容的复制与迁移,更容易产生互联网内容同质化的结果。在互联网创新的目标引导下,制止此类行为也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价值校准。
线索提供丨知识产权审判庭
本文作者丨张敏
责任编辑丨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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