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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文

2025年末,中国证监会联合财政部颁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将举报奖励的上限显著提高至一百万元人民币。这一以“百万重奖”为标志的新规,迅速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近期,南方周末发布的《百万元重奖“吹哨人”,能让更多内部人站出来?》一文,进一步对我国“吹哨人”制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思考。

然而,放眼全球的反舞弊实践,一个根本性问题随之凸显:单纯的经济激励,即便是百万元的封顶奖励,是否足以抵消内部知情者因举报行为所面临的职业生涯中断、人身安全威胁乃至法律追诉的巨大风险?

近年来,腾讯、字节跳动等头部企业频频通过公告形式自曝内部舞弊事件,将涉案员工移送司法机关,其背后线索的来源,往往正是那些承受着巨大压力的内部“吹哨人”。

因此,构建一套激励有效、保护周全的“吹哨人”制度,已超越了单纯的企业管理范畴,成为关乎民营经济能否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的系统性工程。

从“激励金额”到“保护实效”

证监会新规首次明确“百万重奖”,其积极意义应当肯定。奖励比例从罚没款的百分之一提升至百分之三,奖金上限从原有的三十万元或六十万元统一大幅提高至一百万元。这无疑是对过去激励力度不足问题的一种回应。

然而,自2014年《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确立有奖举报制度以来,12年间在证监会官网公开的奖励案例仅有寥寥8起。从这些有限的案例来看,对“吹哨人”的激励不足曾是常态,而“吹哨人”却长期面临被打击报复的显著风险。不过,新规通过上调奖励比例和上限,意图扭转这一局面。

将视野转向国际,美国的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制度参照。肇始于2002年安然、世通丑闻后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与2010年金融危机后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共同构筑了美国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的核心框架。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罚金分成”模式与奖励上限的开放性。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吹哨人”可获得的奖励为监管机构通过其线索所收取罚金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相较于我国一百万元的奖励上限,差异不仅在于数字的悬殊,更揭示了制度理念的不同:我国的制度在相当程度上仍将举报视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线索来源”,而美国的实践则更倾向于将“吹哨人”制度塑造为一种市场化的“自律监管核心机制”。

在保护机制方面,新规展现了明确的进步意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吹哨人”身份信息实行匿名管理,并强调收集内部知情人员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奖励目的的最小范围”。第二十三条更是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阻拦、限制或者干扰内部知情人员提供违法线索”。这些条款直指举报人最为担忧的身份泄露与职场报复问题,值得肯定。

然而,原则性规定如何转化为周密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仍有待观察。在熟人社会与高度组织化的企业内部,通过非正式渠道施压、边缘化甚至构陷举报人的风险,远非一纸禁令所能彻底根除。

相比之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806节为公众公司雇员提供了更为坚实且可诉诸司法的保护。该法条规定,雇主不得因雇员合法地向联邦机构、国会成员或公司内部更高职权者提供涉嫌违反证券欺诈相关法律的证据或协助调查,而对其采取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等任何歧视性行为。遭受报复的雇员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工部申诉或直接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获得的救济包括复职、欠薪(含利息)、补偿特殊损害以及律师费等。这种将反报复保护上升到可独立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层面,为举报人构筑了强大的司法后盾。

从“激励金额”到“保护实效”,我国“吹哨人”制度的升级之路,关键或许不在于奖励金额的持续攀升,而在于能否借鉴成熟经验,推动制度理念从“行政补充”向“市场自律”演进,并着力构建独立于行政体系的奖励基金、强化可司法化的反报复保护条款,以及在更高层级的立法中固化这些保护原则。唯有如此,方能让内部知情者不仅“心动于奖”,更能“安心吹哨”。

制度实践的中国式挑战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的修订,承载着破除“12年间仅8起公开奖励”这一局面的深切期望。

新规在奖励门槛、保护措施和办理程序上的优化,体现了监管层鼓励举报、强化执法的决心。然而,将文本上的进步转化为现实中踊跃的举报与高效的查处,仍需克服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与实践挑战。

首先,奖励的吸引力与确定性面临双重考验。

尽管奖励上限提至百万,但相较于举报人可能付出的职业生涯中断、人际关系破裂乃至人身安全风险,其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尤其是对于涉及核心管理层、关乎企业存亡的重大舞弊案件,知情者所掌握的线索价值可能极高,但面临的报复风险也极大。此时,封顶的一百万元奖励是否足以激发其良知与勇气?

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与第二十条,奖励资金纳入证监会部门预算,其发放需“根据奖励案件数量、奖励金额测算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情况批次实施”。这意味着举报人何时能拿到奖金,不仅取决于案件罚没款是否足额入库,还受制于年度财政预算的审批流程,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与延迟风险。

实践中,被罚上市公司拖延缴纳甚至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况并不鲜见,这进一步动摇了奖励的确定性。举报人可能面临漫长的等待,甚至因预算问题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法获得奖金,这无疑会挫伤潜在的举报意愿。

其次,保密承诺的“防火墙”能否真正筑牢,是“吹哨人”决定是否站出来的心理基石。

新规对身份信息保密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匿名管理”“最小范围”收集信息,并对泄露者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层面,保密挑战依然严峻。在人情社会与紧密的组织结构中,通过调查询问的范围、内容、接触人员,甚至奖金发放的财务流程,都可能无意中泄露信息源。

尽管新规第二十三条禁止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干扰举报,但企业若通过冷落、边缘化、调至不重要岗位等隐性手段进行“软报复”,监管机构如何及时发现、界定并有效干预?

举报人往往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其举报行为本身就使其与企业站在对立面,如何确保其在漫长的调查与后续职业生涯中持续受到保护,是新规落地面临的最大考验之一。

再者,制度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存在现实障碍。

新规第七条要求举报线索需“提供可供核查的具体事实和客观证据”,这对于非专业调查人员的内部员工而言门槛不低。

实践中,多数举报人可能仅知晓可疑迹象或片段信息,难以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如何评估此类线索的初查价值,避免因证据门槛过高而将有效线索挡在门外,需要监管机构拥有专业的研判能力和一定的容错空间。

此外,新规第十条规定“线索处理单位不另行就线索处理情况答复或者告知‘吹哨人’”。这一旨在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干扰的规定,在保护举报人知情权与参与感方面可能存在负面影响。举报人在提供线索后便陷入“黑箱”状态,无法知晓进展,容易产生焦虑和不信任感,进而影响其后续配合调查的积极性。

为突破这些困境,未来的制度进化可沿着几个方向探索。

其一,推动更高层级的立法保障,例如在正在制定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可以专章或专条明确“吹哨人”的权利、保护措施与救济途径,提升保护力度。

其二,探索设立相对独立的“投资者保护举报奖励基金”,其资金来源于证券违法违规罚没款的一定比例提成,实现资金的自我造血与独立运作,减少对财政预算的依赖,提高奖励发放的效率和确定性。

其三,可由证监会牵头,制定更为细化的举报线索受理、评估、反馈(在不影响调查的前提下)与保护的操作细则,特别是针对“软报复”行为的认定标准与处理程序,让保护条款真正“长出牙齿”。

“吹哨”行为与商业秘密的冲突

“吹哨人”制度的核心悖论在于:最有效的举报往往需要提供足以揭示违法行为的内部文件、数据或沟通记录,而这些材料恰恰可能是企业采取严密保护措施的“商业秘密”。

举报人于是陷入两难:恪守保密义务,则举报可能因证据不足而石沉大海;提供关键证据,则随时可能面临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为依据提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索赔,甚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厘清合法举报与侵权行为的边界,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善意举报人构建一个清晰的“法律安全区”,是“吹哨人”制度能否真正破局的关键。

当前,法律层面在此问题上仍处于模糊地带。2025年4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和协助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组织和个人保密。”这一条款体现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性立场。

然而,它并未正面回答一个核心问题:举报人为了向监管部门揭发其他违法行为(如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商业贿赂)而不可避免地披露、提供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否应当因此被豁免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仅提及“不得捏造商业秘密侵权事实诬陷他人、实施敲诈勒索”,但对于“正当举报”与“侵权披露”的界限,缺乏可操作的界定标准与豁免规则。

从法理与实践角度看,善意举报应当获得责任豁免的空间。

首先,从行为性质分析,举报违法犯罪线索本身具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一个行为即便在形式上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制止一个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则该行为可能因缺乏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鼓励创新。而当商业秘密成为掩盖重大违法犯罪的工具时,对此类“秘密”的揭露,在更高层面上符合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的终极目标。

然而,实践中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武器反击举报人的风险真实存在。企业可能主张,无论举报内容是否属实,举报人未经授权披露公司内部信息的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并借此对举报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巨额赔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施压。这种法律对抗不仅消耗举报人的时间、金钱与精力,更对其形成巨大的心理威慑。

因此,构建明确的“吹哨人”商业秘密责任豁免机制已刻不容缓。这需要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层面进行精细设计。

首先,应明确豁免的适用条件,可考虑设定以下标准。其一,举报人基于合理理由相信存在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二,举报对象为法定的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其三,披露的信息与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且是为说明情况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其四,举报人并非出于恶意诬告、诋毁商誉或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的目的。

其次,应探索建立程序性的“安全港”规则。例如,监管机构在接收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举报材料时,可应举报人要求,出具载明接收时间、内容摘要的保密接收凭证。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该凭证可作为举报人行为具有正当目的、已向法定机关披露的关键证据。同时,监管机构自身在处理此类举报时,应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最终,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在《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正式稿,或未来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增设专门条款,明确规定:为举报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之目的,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只要非出于恶意,即使该信息构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者既不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也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此即所谓“基于公共利益的披露豁免”。唯有划出这样一条清晰的法律红线,才能让潜在的“吹哨人”放下对“秋后算账”的最大恐惧,敢于运用其掌握的关键信息,履行社会监督责任。

企业治理的反舞弊生态

在强监管与法律高压的宏观背景下,民营企业的反舞弊斗争早已超越了个案查处的范畴,演变为一场关乎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免疫力”建设。

从“事后查处”到“事前预防”的范式转移,要求企业构建一个融制度刚性、渠道畅通、技术赋能与文化浸润于一体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内部“吹哨人”不再是被动等待的线索来源,而是被主动培育、积极鼓励和严密保护的反腐同盟军。

2026年1月23日,腾讯发布《腾讯集团反舞弊通报》。根据通报,2025年全年,腾讯反舞弊调查部共发现并查处触犯“腾讯高压线”案件七十余起,九十余人因触犯“腾讯高压线”被解聘,其中二十余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十余名涉案的外部人员也被公安机关一并抓捕。

以腾讯为代表的企业反腐实践表明,企业反舞弊体系本身就是对全社会“吹哨人”生态的有力支撑。腾讯的反舞弊体系提供了一个系统化建设的范本,其支柱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清晰的准则、通畅的渠道与技术化的能力。

首先,以《腾讯阳光行为准则》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将“正直”价值观转化为毫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这六条高压线内容具体、指向明确,通过全员培训、入职教育、持续宣导,深入人心。它不仅仅是禁令清单,更是行为指引。其中关于“商业贿赂及职务侵占”的规定,直接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实现了企业内部规范与国家法律的无缝衔接。

其次,多渠道、受保护的举报机制是这一体系的神经末梢。腾讯公开了包括专项邮箱、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微信公众号在内的多种举报途径,并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和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同时“严厉禁止报复举报人、证人及调查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腾讯的内部举报渠道及保护承诺,将法律赋予公民的举报权利与寻求保护的权利,转化为了企业内部可执行、受保护的具体操作路径。

第三,技术驱动的主动发现能力,标志着企业反舞弊从“被动接收”走向“主动扫描”。腾讯在其通报中透露,已“通过自建的多个AI分析工具构建了动态风险模型”,在业务流程中主动扫描风险。这种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持续监控,能够发现人力难以察觉的异常模式,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这不仅提升了效率,更与内部举报机制相辅相成,共同织密了监督网络。

一个有效的体系必须形成从预防、发现、查处到教育的完整闭环,文化则是贯通闭环的灵魂。企业内部“不容忍舞弊”的文化氛围,使得遵守准则成为员工的内心认同,也让内部举报不被视为“背叛”,而被理解为维护共同价值观的“正直之举”。

对企业来说,反舞弊绝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其次,制度建设是基础,但必须辅以技术的赋能和文化的滋养。与此同时,企业内部健康的“吹哨”文化,与外部监管的“吹哨人”制度,应形成互补、强化的关系。

鼓励内部问题及时发现、上报和解决的企业,能够更早地化解风险,减少问题外溢对社会和监管机构的冲击。

结语

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阳光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侵蚀这一环境的最大毒瘤之一,正是企业内部滋生的腐败。

保护“吹哨人”,激励内部知情者勇敢地揭露不法行为,是刺破腐败黑箱、实现企业自我净化与社会监督结合的关键所在。

第一,保护“吹哨人”是企业反舞弊与源头治理的逻辑前提。有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近半数的企业内部舞弊行为是通过知情人士举报发现,其中超半数来自企业内部员工。缺乏有效的内部举报与保护机制,企业将难以及时识别和清除内部的病变细胞。因此,构建让员工“敢举报、愿举报、举报有效”的机制,是企业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实现长治久安的基石。

第二,我国在“吹哨人”保护立法层面已取得长足进步,但系统性、可操作性与威慑力仍有待加强。《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的修订迈出了重要步伐。《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则从刑事打击与促进源头治理两端,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与政策支持。

然而,对比成熟市场的制度,我们在奖励的激励强度与确定性、保护的可司法化与独立性、以及举报行为与商业秘密保护冲突的明确豁免规则上,仍存在提升空间。符合我国国情的“吹哨人”保护制度需要在更为完善、更具刚性的立法中予以固化。

第三,企业实践证明了“制度、技术、文化”三位一体的内部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它们通过清晰的“高压线”、通畅受保密的举报渠道、技术赋能的主动风控以及企业内部的廉洁文化建设,将反舞弊从被动查处转向主动预防。这不仅能降低企业自身的腐败风险,也为员工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安全的内部环境。

展望未来,推动中国特色的“吹哨人”制度走向成熟,需要多方协同。立法与司法机构需继续完善法律框架,细化保护细则,探索责任豁免机制。监管机构需确保奖励与保护承诺的切实履行,提升执法透明与公信力。广大民营企业则应主动承担起构建健康内部治理生态的主体责任,将保护“吹哨人”内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组成部分。

唯有如此,正义的哨音才能无所畏惧地响亮,扫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之路上的阴霾。保护“吹哨人”,归根结底,就是保护市场的良心,守护经济发展的未来。

(作者系发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黑镜反舞弊团队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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