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共同成立了C公司,用于投资开展某地的房地产项目,A公司占股55%,B公司占股45%。后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后期推进出现问题,亏损严重。作为股东的A公司与B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公司决策层面逐渐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同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二者衍生了诸多诉讼,公司解散诉讼便是其中之一。

公司解散诉讼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依据股东的申请,由法院裁判解散公司的诉讼。

一、诉讼主体条件

一、诉讼主体条件

原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被告:拟申请解散的公司

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

二、诉讼条件

二、诉讼条件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出现如下情况的公司,可以受理股东的解散诉讼: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之,判决公司解散应同时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及“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这两个核心要件。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有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之间的严重矛盾导致公司内部管理困难,即出现股东会运行机制失灵的问题,表现为连续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无相应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二是公司内部管理严重障碍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表现为董事会长期未召开董事会,无相应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公司对外没有经营业务或经营业务停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

,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判决结果

三、判决结果

由于该类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系由法院决定公司法人的生死存续,诉讼性质决定了此类判决缺乏修正或挽回的空间,故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判决中往往较为谨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笔者通过抽样检索统计相关案例,约有六至七成的案例系驳回解散公司的诉请,三至四成的案例系支持解散公司的诉请,但是支持的理由各异,如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无相关会议决议;公司系由于特殊目的而成立,目前该特殊目的已无法实现;各方股东均同意解散该公司;公司目前未实际经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此外,公司或其他股东未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案件等,都是会影响到法院是否支持公司解散的重要因素。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