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通过网络结识女子黄某后,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11月,张某从广东东莞来到黄某位于重庆的家中居住,其间张某拿走了黄某的2根各100克和1根50克的黄金金条,并进行变卖。去年5月,张某被警方抓获,当时认定,黄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5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张某不服提出上诉。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黄某通过网上认识,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24年11月,张某从东莞市到达重庆市,后居住在黄某位于重庆的家里。其间,张某在黄某家中盗得黄某之前购买并藏于饭厅上方吊顶卡槽内的2根各100克和1根50克的黄金金条。
当月,张某离开黄某家中,并前往某国际珠宝城,将1根50克的黄金金条换购了1根37.039克的黄金项链,并收到找补的7005元。同年12月3日,张某在重庆另一金店,将2根各100克的黄金金条以121012元价格出售。2025年4月,张某又将上述换购的黄金项链以24720元的价格出售。
当时经机构认定,黄某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5375元。去年5月,张某被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5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犯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
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张某辩护人提出,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其不构成盗窃罪。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查,黄金回收店铺的工作人员提供了黄金回收单,上面载有张某的身份证、电话号码、两根黄金金条,而金条上的编号字样与黄某提供购买金条的编号一致,可以证实张某出售的200克金条系黄某被盗的金条。此外,相关证据也可证实,张某曾到金店用从黄某处盗取的50克金条换购一条黄金项链,之后张某又将换购的黄金项链出售给他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5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该院遂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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