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巧办轻微刑事案件实质性化解纠纷
本是同村人,因一时激动,发生冲突并引发伤害事件。日前,该案在河南省嵩县检察院的办理下,多方之间的矛盾均得到了实质性化解。“这个处罚我心服口服,以后我一定改掉冲动的毛病,遇事讲法讲理。”高某在被作出行政处罚后表示。
数年前,高某通过村委会租赁一块集体土地加盖了牛棚用于养殖生产。2025年,随着嵩县县域陆浑湖整体开发建设,村委会决定收回该地块使用权,双方就土地收回补偿、牛棚搬迁等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积压、升级。
2025年4月,高某来到施工现场,与同村施工人员张某发生争执,冲突中造成张某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5年6月,该案移送嵩县检察院审查批捕。“土地纠纷是导火索,双方又是同村村民,简单起诉可能案结事不了。”承办检察官阅卷后认为,需要深入调查案件症结,且卷宗材料中显示高某为家中经济支柱,若“一诉了之”,其家庭可能因此陷入困境。
为彻底化解矛盾,检察官走访陆浑镇政府及涉案村村委会,了解土地纠纷和双方矛盾焦点。
随后,检察官与高某、张某及村委会三方沟通:让高某认清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理解张某受伤后的痛苦与损失;向张某说明高某的家庭困境,争取其谅解;从原有承包土地赔偿矛盾根源、张某在替村委会施工中因工受伤等角度切入,调解村委会与高某之间的意见分歧。
经过反复沟通,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由高某与村委会双方按一定比例向张某支付赔偿款8万元。拿到赔偿款后,张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高某的相关责任。
在妥善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后,嵩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镇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参与。听证会上,高某深刻忏悔,承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遇事冷静处理。经过认真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可嵩县检察院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的意见。
2025年12月,该院依法对高某作不起诉处理,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高某予以行政处罚。同月,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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