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骑摩托车经过邻居张某(化名)家门口时,张某家中未拴绳的小狗突然冲出,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倒地。在王某车辆停稳后,张某家中又窜出一条大狗,将其右腿小腿咬伤,造成多处伤口。事发后,张某的儿子协助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王某在医院接受了伤口处理、狂犬疫苗接种等治疗,自行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事后,王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医疗费等赔偿,但张某以自家小狗在事故中死亡为由,不仅拒绝赔偿,反而要求王某赔偿其小狗损失。双方经派出所协调未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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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未对其所养犬只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王某被咬伤,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支持王某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结合王某伤情酌情认定误工时间并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
养犬须尽责:饲养犬只应依法办理登记、定期接种疫苗,外出务必使用牵引绳,避免动物侵扰他人生活或造成损害;邻里贵和睦:发生邻里纠纷应保持理性,积极沟通。若协商不成,可寻求村委会、派出所或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处理,避免矛盾升级;维权存证据:如因动物受伤,务必及时保存好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来源:清镇市人民法院审核:袁 萍校对:杨 潇编辑:顾家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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