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要看你是否涉及刑事犯罪了。如果你没有犯罪的话,你是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但是如果你本身就涉嫌犯罪了,你非但不应该告他,还应当感谢他们。
我从事法律实务工作10多年了,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下。
1.公安机关认为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之后,会找相关人员核实情况,这包括证人,也包括犯罪嫌疑人。
对于证人当然是通过电话传唤,或者是上门的方式核实,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就不一样了。
对于比较严重一点的或者不怎么配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会采取直接抓获的方式,或者当面传唤的方式进行。
但是对于一些犯罪情节相对比较轻一些的,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电话传唤的方式。
因为当今时代,通讯比较发达了,电话传唤省时省力。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不用上门抓获费时费力,节约了司法资源。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真的涉嫌犯罪的话,也会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2.一般到了派出所之后,民警会向你询问相关的事情,并且做一个笔录。
如果做的是询问笔录的话,是把你当证人身份看待的,不会对你刑事拘留。
但是如果做的是讯问笔录的话,那就是把你当做犯罪嫌疑人来看待了。
与此同时,还会给你一个权利义务的告知书,上面会载明你是作为证人、还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看待。
无论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你都有义务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事情。
而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话,这种情况下都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3.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一旦认定为自首,便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不过,要成立自首,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指的当然就是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所有的相关的犯罪事实了。
而自动投案则相对复杂一点。典型的自动投案就是完全主动到公安机关去。
不过,根据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做法,对于经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以后,能够到主动去配合工作的,是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的。
这也就是刚才我们说的,打电话让你过去就相当于派出所给了你一次机会,给了你一次自首的机会。
既然如此,你怎么还能告他呢?感谢都还来不及呢。
当然如果你没有实施相应的犯罪事实的话,是可以要求主张自己合法权益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