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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建房秩序,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日前,湾桥镇依法对辖区内3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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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除占用耕地新建基础户
经前期排查发现,辖区内3户农户存在违建行为,其中1户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手续,占用耕地新建基础;另有2户未获合法手续搭建钢架构筑物。
针对上述违建行为,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开展政策宣讲与普法教育,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耐心劝导当事人主动整改,但当事人均逾期未履行整改义务。近日,湾桥镇对上述3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有力维护乡村建设秩序,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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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除擅自搭建钢架构筑物户
下一步,湾桥镇将持续保持拆违控违高压态势,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对新增违建、违法占耕行为“零容忍”,坚决遏制增量、消化存量,同时加大普法力度,引导群众依法建设。
来源:将军故里湾桥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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