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2025年12月1日起,全面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近期,云南省森林草原面临较高的火灾风险,像烧杂草、烧纸钱、野外吸烟等行为,都极有可能引发火灾,一旦起火,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接下来,一同看看近几年云南省发生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以这些案例为警示,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火灾而触犯法律!
案例一
2025年3月27日,昆明市晋宁区宝峰街道宝峰营村后山“青草摊”发生山火。经查,该火情系杨某陪同村民阮某在上坟过程中,杨某擅自用火引发。2025年6月12日,杨某因犯失火罪,被晋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二
2025年3月30日,侯某某在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大屯新区亮水山林区上坟祭拜,擅自使用打火机点燃3根香及3根烟祭拜,当地卡点值守人员、护林员均劝阻无效。侯某某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给予侯某某罚款6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3年5月6日,钱某在昆明市安宁市青龙街道双湄村委会小甸村小组茶花箐梁子果园内抽烟后,将烟蒂按在木头的缝隙处,在未确定烟蒂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果园,引发森林火灾。2023年8月21日,安宁市人民法院对钱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案例四
2022年2月19日,昆明市禄劝县乌东德镇阿巧村委会与新村的交界处山林内发生火灾,经查,该火情为林某和同事何某、王某、汤某等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枯草和树枝取暖引发。2022年9月8日,禄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警方提示
近年来,因野外吸烟、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焚烧秸秆等行为引发火情的案例屡见不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严禁携带火种上山,严禁林区吸烟、烧荒、烧纸、野炊等,林区群众加强生活用火管控,发现火情及时拨打12119或119电话报警。
来源:昆明警方发布
编辑:杨雨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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