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推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不断深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省司法厅选取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定期发布。

案例十三

补正材料不符合行政复议机关补正要求

不可按照逾期未补正处理

案情摘要

张某认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向张某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张某补正相关材料。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一份《行政复议补正说明》,区政府认为张某的《行政复议补正说明》没有按照复议机关的要求补正,视为张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张某认为区政府未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责,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监督,请求责令区政府受理案件。

法律疑问

复议机关认为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是否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从而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观点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本案中,区政府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其要求,应当根据案涉具体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而不应认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相应的也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而不予处理。复议机关认为区政府以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视为其放弃复议申请而不予处理的行为,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知,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需提交补正材料,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在补正期内没有作出任何补正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典型情况,此时可视为其放弃复议申请;若申请人在补正期内提交了补正材料,无论其补正材料内容如何,都不能视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行政复议“受理”是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关口”,补正制度是为了在复议机关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权利而设立。因此,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应进行严格解释,只有复议申请人存在主观上不想补正、客观上作出无正当理由不补正的行为时,才能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行政复议。

专家评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的行为可能分为补正和不补正两种情形,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分别属于补正和不补正两种情形,导致决定是否受理和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实践中,应当将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作区别处理。对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理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排除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规定。

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信源:法治辽宁

编辑:宋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