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旺季
绍兴嵊州警方
查获两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
①
近日上午10时
绍兴嵊州黄泽派出所专职巡防队
在进行“空地一体”模式巡防时
警用无人机发现
一辆装着烟花爆竹的三轮车
驶入一个仓库
巡防无人机飞手觉察情况可疑
立即汇报
综合指挥室马上指派
巡防民警周啸前往实地核查
周啸到达现场后
立即联系了仓库主人打开门
发现里面有三个废弃的集装箱
集装箱里面放了
大量不同种类的烟花爆竹
经清点烟花爆竹近500箱
周啸询问得知
原来
仓库主人经营着一家烟花爆竹店
临近年关
为了使烟花爆竹能及时供应上
他就在店附近的仓库里
囤积、储存了大量的烟花爆竹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
该储存点未取得相关许可
储存条件不符合标准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根据《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安机关对现场所有烟花爆竹依法扣押
涉案两人受到拘留6天的治安处罚
②
近日
绍兴嵊州仙岩派出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
在三界镇一农业用房内
当场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337箱
经查
该批烟花爆竹系沈某某所有
其明知在不符合国家标准
无任何防护措施的储存场所
存放大量烟花爆竹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下
仍抱着侥幸心理违规存放
面对确凿证据
沈某某对其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
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沈某某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行政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速递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郑重警示
任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销售、运输的行为,均属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执法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溯源头、斩链条、端窝点,依法从严惩治。
请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产品,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
来源:嵊州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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