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批文强拆、补偿仅9万、律师突换、硕士溺亡!合肥这起跨越13年的拆迁纠纷,藏着一个家庭无法承受的伤痛。李女士28岁的儿子刘志民,身为手握发明专利的研究生,却因家中216㎡房屋被强拆居无定所,最终倒在权益维护路上;85岁老母亲,还被指遭当地行政单位克扣5万余元安置费,李女士一家辗转诉讼却屡屡受挫,320万市场价与9万补偿的巨大落差,让这场民生纠纷牵动无数人的心。
强拆之疑:无批文拆合法房屋,13年补偿悬空
2011年11月,因巢湖岸线治理工程项目,李女士与女儿、儿子刘志民共有的位于包河区义城镇李荣村2组的216.48平方米合法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据家庭析产协议、合肥市个人自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材料显示,该房屋系2003年经村委会公示批准建设,2004年8月通过家庭成员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女儿及儿子刘志民户口均登记于房屋所在地,房屋及宅基地权属清晰。
然而,合肥市包河区权益维护行政单位在未取得土地征收批文、未与李女士一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了该房屋,且长期未予补偿。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2023]402号文件明确证实,案涉地块未获得合法征收批文,此次征收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土地需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强制性规定。
补偿之困:废止标准算补偿,市场价相差30余倍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女士一家提起诉讼。2022年5月,合肥市中院作出(2022)皖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令包河区行政单位六十日内作出补偿决定。但包河区行政单位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权威,拖延履行职责近两年,直至2024年3月,经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后,才作出《房屋补偿决定书》,仅给予房屋补偿94234.88元及搬家费500元,总计94734.88元。
李女士指出,该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合肥市滨湖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及《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相关条款,而这些文件早在2011年8月就已被合肥市相关组织单位废止,且合肥市其他区域及包河区内同期同类项目均未适用该标准。更关键的是,案涉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包河区行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折旧价格补偿,远低于周边14815元/平方米的房屋市场价,无法保障基本居住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李女士曾于2023年5月23日通过邮政EMS向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地块征收批文、补偿依据等七项关键信息,快递显示5月24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但被告以“未实际收到”为由未予答复。直至李女士提起诉讼后,该单位才于2023年9月作出答复,此举被质疑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此外,李女士还反映,包河区行政单位存在打击报复行为,克扣了其85岁老母亲5万多元的安置费,这一情况已纳入问责申请诉求之中。
悲剧之痛:研究生权益维护受压,溺亡于诉讼关键期
权益维护过程中,李女士28岁的儿子刘志民承受了巨大压力。据悉,刘志民是合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2017年入学,拥有一项“一种原位电化剥离石墨烯/碳纤维/明木片海泡石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却因房屋被拆居无定所、权益维护艰难陷入抑郁,不仅住院治疗还丢失了工作。
2024年8月,案件审理出现波折。合肥市中院最初传票显示开庭时间为8月12日,后延迟至9月2日。庭审前的8月9日,群聊消息显示,刘志民的代理律师被突然撤换,更换为新的主办律师。据李女士回忆,律师撤换与开庭延迟让本就精神脆弱的儿子愈发崩溃,随后刘志民离家出走,不久后被发现溺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亡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李女士认为,儿子的离世与房屋拆迁补偿不公、诉讼过程中的波折等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两级法院在审理中未充分考量该情况,未给予必要人文关怀,裁判结果显失公平正义。
诉讼之挫:三级法院驳回诉求,核心争议未获审查
在后续诉讼中,李女士一家的权益维护之路屡屡受挫。2024年,合肥市中院作出(2024)皖行初号行政判决,以“原告家庭已在包河区骆岗街道拆迁项目中享受安置补偿,不属于案涉区域适格安置对象”为由,驳回其撤销补偿决定、按市场价补偿的诉求;2025年,安徽省高院作出(2025)皖行终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后,亦被(2025)最高法行申号行政裁定书驳回。
李女士指出,相关法院审理存在多项程序违法问题: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延迟开庭,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两级法院均未审查征收拆迁前置行为的合法性,无视案涉地块未取得征收批文的关键事实,以“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为由回避核心争议;对其提交的户口本、析产协议书、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等房屋权属证据未充分审查,错误采信已废止的补偿标准作为裁判依据,且未支持其参照国有土地补偿标准的合理诉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包河区行政单位辩称,李女士一家已在骆岗街道享受拆迁安置,根据“不得重复安置”政策,不应再获得人口安置资格,且案涉房屋为集体土地自建房,与商品房存在本质区别,不应按市场价补偿。但李女士反驳,骆岗街道的安置仅为祖居户30平方米的少量补偿,远低于当地“大龄男女80平方米”的正常安置标准,不应视为完整安置,且案涉房屋产权独立,补偿诉求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问责之求:五项诉求讨公道,期盼公正结局
李女士一家的诉求清晰而迫切:查处包河区行政单位滥用职权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相关法院法官程序违法、枉法裁判行为;责令包河区行政单位重新处理补偿事宜,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给予合理补偿,并支付2011年至今的过渡安置费;核查已废止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并公开相关信息;启动纠错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同时要求包河区行政单位公开道歉。
拆迁补偿的本质是保障民生,司法审判的核心是守护公正。这起跨越13年的纠纷,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财产权益与情感伤痛,更牵动着公众对法治公正的期待。恳请相关部门正视诉求、深入核查,以严谨的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以公正的处理彰显法治温度,让逝者安息、生者释怀,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坚实保障。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细节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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