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邸越洋)因贷款出借后未被归还,原告牛女士将被告杨甲、杨乙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杨甲杨乙返还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原告牛女士诉称,她与杨乙于2022年12月登记结婚。杨甲与杨乙系兄弟关系,二人与她商议,使用她的身份向银行贷款,将贷款发放至她名下银行账户,贷款本息均由杨甲、杨乙偿还。牛女士收到第一笔贷款12.1万元后直接转给杨甲,第二笔贷款30万元分两笔15万元由杨甲、杨乙与她一起到银行取现,取现后当场交给杨甲、杨乙。后每月由杨甲、杨乙将两笔贷款本金和利息偿还至牛女士银行账户后,她按期偿还给银行。但杨甲、杨乙多次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导致牛女士背负大额贷款,故诉至法院,要求杨甲、杨乙偿还借款293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被告杨乙辩称,牛女士给杨甲转款12.1万元,系因杨乙银行卡无法使用,故让牛女士向杨甲转账,杨甲已经将12.1万元全部转给杨乙;杨甲系杨乙的哥哥,案涉款项和杨甲没有关系,杨甲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杨甲、杨乙和牛女士之间均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牛女士所述款项不认可亦不同意偿还。

被告杨甲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4日,牛女士贷款12.1万元,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4159.04元。次日,牛女士向杨甲转账12.1万元。12月17日,牛女士贷款30万元,分36期还,每期还11658.92元。2022年1月,牛女士两次支取现金15万元,交给杨甲和杨乙。自2021年12月起杨乙每月15日左右向牛女士转账用于偿还贷款,还款金额共计228460元;2022年2月、3月、7月,2023年3月、5月及8月之后未按照约定支付,贷款由牛女士自行偿还。12.1万元贷款已于2024年12月结清,30万元贷款已于2023年10月结清。2023年,杨甲补签4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人杨甲,担保人杨乙。2023年7月,杨乙出具两张欠条,金额共计302000元。牛女士曾向杨甲微信催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关于取得案涉款项的主体与款项金额,证据显示牛女士将12.1万元于2021年12月15日转账至杨甲银行账户,杨乙自认后续收到上述款项;牛女士主张将30万元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结合牛女士提交的取现记录、杨乙出具的两张欠条、杨甲出具的借条、牛女士向杨甲的微信催款记录等,且杨乙每月向牛女士转账的还款金额与牛女士两笔贷款之和每月需向银行偿还贷款金额相当,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该30万元款项已现金交付于杨甲、杨乙。因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效,杨甲、杨乙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杨甲、杨乙实际占用了牛女士从银行贷出的42.1万元,现案涉两笔贷款均已清偿完毕,杨甲、杨乙应向牛女士返还资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按照牛女士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杨乙已返还228460元,所还款项中超出资金占用费部分,应折抵本金。经核算,截至杨乙最后一次还款的2023年8月15日,杨甲、杨乙尚需返还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10092.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对于牛女士主张超出前述认定金额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甲、杨乙返还牛女士210092.4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宣判后,杨甲、杨乙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