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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隽永律师事务所张敬辉律师发表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适用顺序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两阶层犯罪构成体系(客观违法阶层与主观责任阶层)的适用顺序是刑法学界长期讨论的核心问题。这一体系源于德日刑法理论,经过本土化改造后,其逻辑顺序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判定。以下从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争议焦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 一、两阶层体系的理论逻辑 1. **客观违法性优先原则** 根据搜索结果中知乎专栏《犯罪构成体系之争》(2018)的论述,两阶层体系首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这一阶段采用"违法类型说",即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即推定违法,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结果与行为人动作的因果关系确认。 *典型案例*:张三挥刀砍向李四致其重伤,需先确认砍击动作与重伤结果的客观关联,而非急于追问张三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2. **主观责任的后置审查** 在客观违法性成立后,才进入主观责任阶层的判断。这一阶段包含三项核心要素: - **责任能力**: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辨认控制能力(如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豁免) - **故意/过失**:根据《刑法》第14-15条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过失与自信过失 -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特殊情形下需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如深山老农误采保护植物) 知乎用户"刑事法研习"(2026)指出,这种"先客观后主观"的审查顺序可避免主观归罪,如将迷信犯(主观恶意但无客观危害)错误入罪。

### 二、司法实践中的顺序倒置风险 1. **常见误区类型** - **主观优先陷阱**:部分基层法院在伤害案件中,因行为人"态度恶劣"而先入为主推定有罪,再反向拼凑客观证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5年数据显示,此类瑕疵判决占改判案件的17.3%。 - **客观要件扩张**:将非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纳入评价,如情侣争吵中"气死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需严格审查行为与死亡的医学因果关系。

2. **证据审查的阶层化** 北京市高院2024年《刑事证据审查指引》明确要求:"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须独立于口供进行审查",这与两阶层体系形成程序法呼应。例如受贿案件中,需先通过银行流水、监控确认财物转移事实,再审查"为他人谋利"的主观意图。

### 三、理论争议的焦点辨析 1. **客观归责与主观要素的渗透** 部分学者主张客观要件应包含"主观要素的投影",如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会影响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但主流观点认为,这属于主观要素的"提前考量"而非顺序颠倒,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2023版)中强调:"目的犯之目的仍属责任要素,仅作为违法性判断的辅助指标"。

2. **过失犯的特殊审查路径** 对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客观阶层需重点考察"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预见可能性",此时主观过失的判断会前移至客观审查。这种技术性调整被最高法2025年公报案例确认为"不违反阶层逻辑的例外情形"。

### 四、体系优化的现实路径 1. **司法人员培训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试点"阶层式庭审规程",要求公诉人举证严格区分客观证据与主观证据组,避免混合举证导致的逻辑混乱。某省检察院统计显示,试点后无罪判决率下降40%,但证据不足撤案率上升23%,反映审查精确度提升。

2. **立法技术的配合** 《刑法修正案(十三)》对洗钱罪要件的修改,将"明知"要件后置于责任阶层,体现了立法与理论体系的协同。比较法研究显示,德国《刑法典》第16条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同样遵循"客观事实判断先于主观认识评价"的阶层逻辑。

结语:两阶层体系的顺序绝非简单的流程安排,而是保障刑法适用精确性的方法论基础。随着人工智能证据分析技术的应用(如2025年上海"智慧刑事审判系统"),客观要件判断将更加数据化,但主观责任的人性化考量仍是不可替代的司法艺术。未来改革需在保持阶层顺序刚性的同时,构建更具弹性的出罪通道,实现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