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林业局联合公安机关在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中,连续破获两起非法狩猎案件。两名犯罪嫌疑人因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两起典型案例的曝光,以明确的违法事实和严厉的法律后果,向全社会发出强烈警示:任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一:多次狩猎保护动物 涉案价值超三万元

2025年9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43岁,兴宁市大坪镇小碰村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使用捕鸟网、捕猎夹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狩猎工具,在兴宁市辖区内非法猎捕野生斑鸠、果子狸,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嘴角鸮。经鉴定,黄某某的捕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直接损失,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总价值达人民币30300元。黄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6年1月8日,兴宁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执行逮捕。

案例二:架设大型捕鸟网 一次性捕获13只鸟类

2026年1月中旬,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61岁,五华县潭下镇上围村人)在五华县潭下镇上围村一处山坡,私自架设长约20米、宽约3米的大型捕鸟网,非法捕获野生鸟类共计13只。其行为严重破坏当地鸟类种群生态平衡,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6年1月17日,五华县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与警示

上述两起案件均发生在梅州市禁猎期和禁猎区内,且犯罪嫌疑人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其中,黄某某因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嘴角鸮,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二人均涉嫌非法狩猎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无视法律红线,非法猎捕、杀害、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梅州市林业局呼吁广大市民应:自觉抵制非法狩猎行为,坚决不购买、不食用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林业主管部门举报,共同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

举报方式

110(公安机关);0753-2267318或0753-2254227(林业部门)

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守护蓝天精灵,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来源:掌上梅州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文字和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原《客家平远》内容将在这个帐号发布


加 小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