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早已成为核心证据,但“真实性争议”始终是庭审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申66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关键裁判规则:当事人有能力核实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完整性,却仅单纯否认、未提交反证推翻的,法院应当采信该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这一裁定直接重构了微信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企业与个人诉讼行为提出刚性要求。

一、核心案情与裁判要旨:举证责任转移的典型场景

赫徕森漫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联畅游技术有限公司因技术合同、采购合同纠纷涉诉,宜联公司提交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已履行合同义务。一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备份聊天记录并交付光盘,责令赫徕森公司核对,赫徕森公司仅以“无法判断真实性”否认,未提交任何反证。

最高法审查后明确裁判规则:

1. 双方员工、赫徕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均在涉案微信群内,原告具备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完整性的能力与条件,不属于“客观不能核实”的情形;

2. 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不能仅作口头否定,需提交相反证据或申请鉴定、调取原始记录;

3. 有核实能力却未履行反证义务,构成举证不能,法院采信对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无不当。

本案中,法院依据采信的聊天记录,认定宜联公司已履行开发、交付义务,赫徕森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律师深度解读:三大诉讼规则必须牢记

1. 举证责任转移:从“谁主张谁举证”到“有能力者举证”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提交方完成初步举证(提供打印件、原始载体、群成员身份证明)后,异议方若具备核实条件,举证责任即转移至异议方。单纯否认、拖延核对,将被法院认定为放弃反证权利,直接承担不利后果。

2. 核实能力的认定标准:这3种情况视为“有能力核实”

- 异议方为群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员工参与聊天,可直接登录微信核对原始记录;

- 法院已组织证据固定、备份并交付异议方,提供了核对渠道;

- 聊天记录涉及的账号、身份信息明确,异议方可通过实名认证、转账记录等佐证身份。

3. 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逻辑

最高法不再机械要求“必须出示原始手机”,而是结合身份关联性、内容完整性、举证能力综合判断。只要提交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与案件事实关联,异议方有能力反驳却不行动,法院即可推定证据真实。

三、律师实务建议:诉讼中应对微信证据的4个关键操作

1. 收到聊天记录证据,立即核对并固定反证:登录涉案微信账号,核对原始记录完整性,发现篡改、删减及时公证或申请法院勘验,切勿仅口头否认。

2. 异议需书面化、证据化:质证时明确指出记录不实之处,提交原始聊天记录截图、视频、鉴定申请,或申请法院向微信运营方调取数据。

3. 庭审中主动申请证据固定:若对方提交的记录存疑,当庭申请法院备份原始记录、核对原始载体,避免后续因“有能力核实未核实”败诉。

4. 日常留存完整聊天记录:企业应规范电子数据管理,重要沟通记录不删除、不清理,必要时同步云端或公证,诉讼中可直接作为反证提交。

四、结语

最高法这一裁判,本质是对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的细化与落地,倒逼当事人诚信诉讼、积极举证。无论是合同纠纷、民间借贷还是劳动争议,微信聊天记录已成为“高频证据”,“有能力核实却不举证”将成为诉讼致命短板。

律师提醒:诉讼中对证据真实性的异议,必须“有理由、有证据、有行动”,消极否认只会让法院采信对方证据,最终承担败诉风险。掌握电子数据举证规则,才能在数字时代的诉讼中占据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