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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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因合同履行争议陷入诉讼选择困境: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败诉后,又考虑提出撤销合同,或变更标的金额来重新起诉。

那么,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标的增加诉请,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本案焦点问题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标的金额增加,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山东某医院与陕西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同年3月26日,陕西某公司提出反诉。

此后,陕西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以山东某医院为被告,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陕西某公司提起诉讼的案件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且当事人相同、讼争的法律关系相同,只是陕西某公司向山东高院起诉的请求数额与其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的主张有所扩大。

陕西某公司关于两个诉讼虽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并非同一法律事实,且两个诉讼中陕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陕西某公司在历下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提起反诉,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反诉,该诉讼正在审理中。陕西某公司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

其后,陕西某公司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将在历下区人民法院的诉讼中提出的反诉,又以历下区人民法院无级别管辖权为由而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原裁定不予支持正确。

原审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清楚,陕西某公司提出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周军律师提醒,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或单纯增加标的金额的诉请,因当事人、诉讼标的同一,且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结果,通常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处理合同争议时,应精准选择诉请,依法通过变更诉请、再审等程序调整诉求,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权利无法实现。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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