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不用缴纳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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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第一财经

编辑 | 蔡 玫

审读 | 杨永坚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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