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于民国106年废止中广使用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并要求自同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中广不服提起诉讼。关于废止部分,中广已败诉并确定;至于停止使用频率部分,中广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日前驳回,全案确定。
中广公司于民国104年12月30日向国家通信传播委员会申请换发广播执照,NCC于105年6月通过配合遏制匪播政策,同意中广使用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换照,但在许可中附加负担及保留废止权条款,要求中广在接获NCC通知缴回频率时,必须配合停止播送并无条件缴回,不得请求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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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于105年底核准通过客家委员会及原住民族文化事业基金会筹设广播事业的频率指配申请案,决定将原由中广使用的宝岛网及音乐网频率,核配给客委会及原文会使用,并发函要求中广依105年换照处分所附条款,废止其使用两项频率的核准,并应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中广对此提起行政诉讼。针对NCC废止核准中广使用两项频率的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于111年2月认定,电波频率本属国家所有,相关频率是基于遏制匪播政策核配给中广,随着政策终止,原核配目的已不存在,NCC依法有权收回频率,中广也负有缴回义务,因此判决中广败诉并确定。
至于NCC要求中广自106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两项频率的处分,一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既然废止中广使用频率的处分已判决确定,NCC命中广停止使用频率并无法律错误,判决中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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