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员工因如厕离岗被解雇的劳动争议案件。南通刘某一个月内11次长时间滞留卫生间,单日最长达6小时21分钟,被法院认定超出合理生理需求,属变相旷工,公司解雇合法。

而北京李某值班时突发腹痛,如厕3分钟且提前联系同事顶岗,被判定为正常生理现象,公司违法解雇需赔偿6万余元。法律人士明确:区分“合理需求”与“摸鱼违纪”,核心看主观意图(是否逃避工作)行为合理性(时长频率是否合规)和岗位属性。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须严守合理合法边界。

来源:陕视新闻、江南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