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横跨多年的信托中层干部讨薪案,尘埃落定。
2026年1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刘某;某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陕01民终20851号】,披露了某甲有限公司中层干部的讨薪过程。
刘某,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刘某于2000年12月25日入职陕西某丙公司;2002年,陕西某丙公司和陕西省某乙公司合并重组为某丁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甲有限公司;2010年,刘某任某甲有限公司北京业务部负责人;2012年,刘某任某甲有限公司业务四部负责人,均从事资金信托相关工作。2013年6月3日印发的《某甲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同意刘某提出的辞去信托经理的申请。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某甲有限公司是西部信托有限公司。
这一场劳动纠纷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2010年和2012年的绩效奖金发放问题。
先来看2010年绩效奖金的发放问题。
2010年,西部信托实施的《异地展业管理办法》规定,业务收入划入指定账户,费用包干比例为收入的30%,包括工资、绩效奖金等。
2010年,刘某所在北京业务部开展三个信托项目。其中B信托项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报酬797.6万元;C信托项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报酬25.46万元;D信托项目,西部信托取得信托报酬86.17万元。
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刘某主张A信托项目(信托规模7000万元,报酬41万元)应计入2010年收入,原因在于该项目2010年12月审批通过时,已确认该项目年度归属。西部信托则称A信托项目实际成立于2011年1月,不计入2010年考核。
《西部信托2010年公司各部门业务及管理费用明细表》载明:北京业务部2010年营业费用41.78万元。
再来看2012年绩效奖金的发放问题。
2012年,西部信托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调整,不再执行《异地展业管理办法》的30%分成,改为15%分成。
2012年,西部信托确定业务四部的信托报酬目标为2312万元,信托规模目标为39亿元。
《2012年绩效考核报告》显示,业务四部实际完成信托报酬2821.29万元(超目标),但信托规模未达标(实际23.1152亿元,差15.8848亿元,扣减31.77万元)。此外,因风控、审计、现场检查等问题扣减多笔费用,总计扣减80.06万元。
《西部信托2012年各部门营业费用明细表》载明,业务四部2012年营业费用156.17万元。
对于2012年奖金核算,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刘某主张按30%比例计算应得奖金851.91万元,扣减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和业务管理费后,西部信托欠付498.94万元;西部信托则称应按15%比例发放绩效奖金,无欠付。
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是以北京业务部为考核主体,2012年是以业务四部为考核主体,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绩效奖金发放比例是由刘某确定。而刘某工作能力非常强,所在部门的项目均为刘某个人完成,因此部门的大部分奖金由刘某获得。
《西部信托2010年绩效奖金发放表》载明:刘某绩效奖金合计76.69万元、扣税19.19万元、实发57.50万元。
《西部信托2012年绩效奖金发放表》载明:刘某绩效奖金合计18.16万元、扣税3.33万元、实发14.83万元。
《西部信托2009年、2010年和2012年留存奖金发放表》载明:刘某留存奖金合计53.12万元、扣税15.66万元、实发37.46万元。刘某已收到前述款项。2011年度,刘某工资已发放,因未达到奖金发放标准该年度无奖金收入。
多年以后,刘某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1.西部信托向刘某支付2010年绩效奖金161.94万元;2.西部信托向刘某支付2012年绩效奖金948.26万元。
2024年4月15日,西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139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刘某全部仲裁请求。
刘某不服,遂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当中,刘某提交案外人樊某、李某乙、朱某、姜某于2023年7月20日共同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2010年至2012年业务四部(北京业务部)的16个项目均为刘某个人所完成,其均放弃项目权益。刘某申请樊某、李某乙出庭作证均称西部信托欠付其部分绩效奖金,均口头向西部信托主张,但未能解决,因项目主要是刘某承办的,相应欠付绩效应当由刘某所有,其后续不会向刘某及西部信托另行主张。
一审中,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西部信托的绩效考核以部门为主体,相应部门员工分配比例虽由刘某决定,但取得绩效奖金的权利应分属各个员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绩效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绩效奖金的权益依附于劳动者个人,不能随意放弃转让给他人,刘某该主张,于法相悖,依法不予采信。刘某诉请西部信托支付2010年及2012年欠付的绩效奖金,因西部信托确实存在未足额支付刘某绩效奖金的情形,故刘某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唯其金额应当以实际欠付绩效奖金金额即3.58万元为准,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5)陕0102民初180号】:一、西部信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刘某支付欠付的2010年绩效奖金3.58万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刘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西部信托应支付其绩效奖金1031.1万元,扣除西部信托已经支付的业务四部2012年绩效奖金112.17万元、2012年部门费用240.8万元,尚欠付其678.14万元。
西部信托称,刘某在2010年、2012年绩效奖金发放完毕长达10余年里未提出主张,现突然提出奖金差额违反诚信原则。刘某负责的两个信托项目于2013年已出现风险。刘某主张脱离风险考量的固定比例奖金,不符合金融行业监管要求,更不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规定。
2026年1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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