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因“风味”标注不规范引发的合规风险及品牌声誉损失,1月31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预包装食品“风味”标签,对我市各食品生产主体发布规范提示函。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食品生产主体,在预包装食品“风味”标签方面,要严格遵循“风味”标签规则。对于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仅可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以外的图案,且应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识“图案仅供口味参考”等字样。标签标识需清晰、醒目、易于识读,不得通过模糊字体、隐蔽位置等方式规避标识义务,确保消费者直观了解产品风味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食品生产主体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仅以食品添加剂调味的产品标签,确保“风味”标识符合上述要求及相关标准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产品及时整改。(张 勇)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