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证监局)
李旭:
经查,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期货)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客户开发,对员工异地展业行为、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6年2月5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西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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