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蓬勃发展,部分商家在商品宣传中不慎使用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这一常见的宣传瑕疵,竟被少数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演变为一条畸形的黑色产业链。
以案释法542期,举报相挟收取撤销费入刑案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蓬勃发展,部分商家在商品宣传中不慎使用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这一常见的宣传瑕疵,竟被少数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演变为一条畸形的黑色产业链。
一.案子简介
2021年3月起,刘某发现在网上购物平台上,有一些商家的产品宣传存在瑕疵,就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于是在多家电商平台搜寻使用违规宣传用语的商家。并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实名信息,向12315等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恶意、批量举报。众多被举报商家因担忧影响做生意或受到处罚,被/迫主动联系刘某。刘某便以支付费用即可撤销举报为条件,对商家实施要挟。一些商家为求破财消灾被/迫转账撤销举报。更为严重的是,刘某将此犯罪方法传授给李某等六人,形成团伙作案。在近两年时间内,成功敲诈商家百余户,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勒索商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主犯刘某以敲诈勒索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六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案子的警示
1.首要警示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在经营中,尤其是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怀有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规范市场宣传行为,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规行为,虽可能短期内吸引眼球,但实则为自己埋下了法律风险隐患。本案商家宣传上的瑕疵,成为了不法分子实施敲诈的“突破口”。同时遇到这种情况,应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固定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不可因害怕麻烦而选择“私了”,这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气焰。
2.本案案深刻揭示了合法监/督与恶意敲诈的本质区别。法律赋予消费者监/督权、投诉举报权,是为了构筑社/会共治的防线,促进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提升。任何公民正当行使这一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和鼓励。然而,权利不能滥用。不能将投诉举报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举报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以非法手段、怀着非法目的牟利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相关法律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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