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一、陕西省
12月2日,陕西省发布新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对女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障做了较大调整,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来说,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4类:
该文件规定:
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享受特殊保护及对应假期待遇;孕期女职工若无法适应原岗位,用人单位需依医疗证明调岗减负,条件允许时还可协商弹性或居家办公。
2.各级政府需完善就业政策、消除性别歧视,为就业困难妇女提供帮扶;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婚育状况等歧视女性,在招录、晋职、培训等环节要坚持男女平等,制定女职工相关制度时需有女职工代表参与,同时国家也鼓励并保障妇女的创新创业权益。
3.政府需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与激励机制,用人单位要依法缴纳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待遇;未就业、灵活就业等妇女可通过基本医保享受生育待遇,困难妇女还能获得生育救助与育儿补贴。
4.工会、妇联等组织需引导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女性参保,督促平台企业保障其休息、薪酬、社保等权益,互联网平台制定相关规则时需兼顾女性生理特点;人社部门将就业全流程中的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二、浙江省
11月27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规定:
1.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可协商居家办公
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
⚠️劳动者以居家办公方式提供劳动的,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明确权益保障边界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依法享受相应待遇;女职工及其配偶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3.完善多元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费用社会统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可由大病保险资金列支;引导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保,工会可代表其开展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协商;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兼顾女性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制定工作规则、优化算法,控制工作强度。
4.强化权益监督执行
人社部门将招聘、晋职、薪酬、辞退等环节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用人单位,可联合工会、妇联约谈,要求限期纠正并回访监督;拒不参加约谈或纠正的单位,由人社部门依法查处并通报其主管部门。
02
女员工新增1个带薪假,每月可休1至2天!
痛经,这一普遍存在于女性群体中的健康问题,不仅影响着女性的日常生活质量,还可能对其工作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那么女性员工到底有没有痛经假?
痛经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指出:
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痛经假的具体执行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例如:
从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就明确,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1987年颁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中就规定,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可公假一天。1990年起“月经假”已写入《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对待。
江西
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和一级以上(含一级)高处作业,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二至三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
陕西
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等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单位负责人批准,给假一天,工资照发。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浙江、云南等约20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休息时间普遍在1—2天,最多的是3天。
(图源:澎湃新闻)
各地“痛经假”的区别主要涉及两个方面:适用的工种范围和是否需要医疗证明。
通过对比各地的规定,在上海、广东、湖南、江西和福建5个省份,“痛经假”只有特定工作种类的女性能休,而在“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的15个省份里,有11个省份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来源: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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