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 “免费加面” 事件发酵后,舆论场出现明显分化。在官方已认定商家违法的背景下,仍有部分声音为面馆老板站台,这些支持者的立场、动机与认知偏差,折射出法治观念、消费认知与市井人情的多重碰撞。

一、支持面馆老板的核心人群画像

餐饮从业者与小商户群体

他们以自身经营成本为出发点,认为 “免费加面” 本是引流的善意,消费者无限续面会挤压利润空间,商家有权设定次数限制。这类群体更看重行业潜规则与经营现实,而非法律层面的明码标价义务。

本地居民与地域共情者

部分乐山本地人将事件视为 “游客小题大做”,认为 “免费加一次” 是当地面馆的默认惯例,指责维权游客抹黑城市形象,以地域情感替代法律规则判断。

秉持 “人情优先” 的市井价值观群体

这类人觉得 “3 元钱金额极小,没必要闹到报警”,将法律维权等同于 “较真、不通人情”,用市井道德消解法律的刚性约束,忽视消费纠纷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对法律条款认知模糊的普通网民

他们误将商家 “口头解释” 等同于有效约定,认为 “免费加一次也是免费”,未意识到未明示的限制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属于对消费法律规则的常识性误解。

二、支持者的核心误区:混淆 “惯例” 与 “法律”

支持方的核心逻辑是 “行业默认规则应被尊重”,但这一观点与现行法律直接冲突。事件中,面馆招牌仅标注 “免费加面”,未注明 “限一次”“二次收费 3 元”,却在消费者二次加面时收费,其行为已违反多项法律条款:

《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家未公示二次加面收费,属于标价外违规加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真实、全面提供服务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模糊的 “免费加面” 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未明示的店堂告示、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此类条款无效。商家 “默认加一次” 的内部规则,因未提前告知对消费者无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免费加面” 未限定次数,应按消费者通常理解执行,商家单方面解释为 “限一次” 不合法。

三、支持声背后的深层问题

支持者的立场,本质是人情逻辑与法治逻辑的错位。小商户的经营困境值得理解,但不能成为突破法律底线的理由;地域情感值得珍视,但不能替代消费市场的公平规则;市井道德有其价值,但不能凌驾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之上。

“三元加面” 的争议,从来不是 3 元钱的小事,而是商业诚信与法治底线的试金石。支持面馆老板的声音,或许出于共情与朴素认知,却忽视了法律对消费行为的刚性约束 ——明码标价、诚信履约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任何 “默认惯例”“口头解释”,都不能替代白纸黑字的明示告知。

法治社会的消费秩序,从来不是靠人情维系,而是靠清晰的规则与严格的执行。当 “免费加面” 的承诺变成模糊的文字游戏,当法律条款被市井惯例消解,最终受损的是所有消费者的权益,也是整个市场的诚信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