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韩德洋在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其中,高陵区法院审理的“无人机喷洒农药止损索赔案”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写入报告。
无人机喷洒农药致损索赔案
丁某农业公司种植的无花果田与李某种植的玉米地相邻。2024年7月6日,承揽人贾某亮操作无人机为定作人李某玉米地喷酒农药时,因药物飘洒导致丁某农业公司的无花果田部分受损(未绝产)。丁某农业公司遂将贾某亮、李某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25年4月27日,西安市高陵区法院一审综合考虑无花果田受损面积、致损的原因比例等因素,判令贾某亮赔偿丁某农业公司损失3.71万余元。宣判后,丁某农业公司提出上诉。2025年9月8日,西安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龙诉陆某美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陆某美在小区遛狗时,其牵引的大型犬只脱离管控,跑向同在小区散步的张某龙,张某龙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导致右趾骨骨折。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龙诉至法院。2025年2月29日,西安市高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陆某美支付张某龙医疗等费用1.7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以上两个案例被写入省高院年度工作报告,是省高院对高陵法院基层审判质效与典型案例培育工作的高度认可。案件聚焦民生纠纷,既彰显司法为民实效,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基层参考样本。高陵法院将以此为契机,持续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以高质量司法守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地方发展。(龚思琪 曾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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